政采大讲堂•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文件解读(二)
全面把握内容分类 择选最适合采购方式
作者: 发布于:2016-05-09 10:09: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制定主体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服务购买种类、性质和内容。
目录范围
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各类服务具体内容
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规定,根据当前残疾人服务实际,各地可选取残疾儿童筛查、诊断、抢救性康复、残疾人康复辅具配置、残疾人照料服务、残疾劳动者就业培训与岗位提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服务项目集中开展试点工作。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规定,1.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以及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建设;2.在购买社区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3.在购买机构养老服务方面,主要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服务;4.在购买养老服务人员培养方面,主要包括为养老护理人员购买职业培训、职业教育等;在养老评估方面,主要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实施等。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7号)规定,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内容。
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财综〔2015〕73号)规定,政府部门在购买服务过程中,要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专业化优势,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购买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服务,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等技术性服务,以及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社会管理服务。
政府购买交通运输服务:《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 34号)规定:1.公路服务事项。包括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政府收费还贷(债)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公路桥梁隧道定期检查和检测等服务事项。2.水路服务事项。包括公共航道维护性疏浚、清障扫床、整治建筑物维护等服务事项。3.运输服务事项。包括公路客运场站运营管理、农村客运渡口渡运服务、城市客运场站枢纽运营管理等服务事项。4.事务管理事项。包括公路水路领域调查和统计分析、标准规范研究、战略和政策研究、课题研究、政策标准实施后评估、重大交通运输政策宣传和舆情监测、机关后勤服务等技术性、辅助性服务事项。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类
《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
第一类: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而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等。
第二类: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法律咨询等。
第三类: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第三类服务的需求制定、绩效评价做了特别规定。制定采购需求时,第一类标准化的服务,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第二类由采购人自己制定,第三类由购买机构制定,但要进行广泛的论证和征求服务对象意见。另外,这类公共服务履行完之后的绩效评价,必须要有第三方以及服务对象的参与。
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由采购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服务承接主体。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规定,对于采购需求处于探索阶段或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第三类服务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适用申请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要简化申请材料要求,也可以改变现行一事一批的管理模式,实行一揽子批复。如很多项目的承接主体还没有完全培育起来,由政府设计和培育的一家机构转为承接主体,比如社区的司法矫正服务,目前社会上这类服务机构还相对不成熟,这类服务就可以采用一揽子批复的方式,直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这种采购方式,一旦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成功,这种方式就很少会被选择了。
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唯一的不同在于确定被邀请对象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活动,而邀请招标则是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确定前来参加投标活动的投标人。
财政部18号令征求意见稿中提到,邀请对象的方式除了公告和资格预审之外,还有两种方式,即在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和推荐,这无疑丰富了邀请招标对象的选择方式,有利于邀请到更好的供应商参与项目采购。
有些项目,如绑定项目,虽然不适用《招标投标法》,但基本都是直接确定被邀请的供应商前来进行投标。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相关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尽管财政部第74号令对于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做了明确规范,但实践中仍然碰到很多问题,如竞争性谈判对象的选择,74号令规定了三种方式,即公开、随机抽取、推荐,其中推荐又规定了采购人只能推荐一半,另一半由谈判小组来推荐。由谈判小组来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组成后,到谈判过程,谈判小组一直存在。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一种采购方式,其使用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竞争性磋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有关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是指采购人、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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