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大讲堂•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文件解读(一)
深析政策要求 推进服务购买
作者: 发布于:2016-05-09 10:02: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文件梳理
2013年9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这是一个纲领性的文件,确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方向。
2013年12月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基本是对国务院96号文的解读。
2014年1月2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13号)。
2014年4月14日:财政部出台《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将服务内容大致分为三类。
2014年4月23日:财政部联合多部门印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
2014年8月26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
2014年11月25日:财政部、民政部印发《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扩大承接主体范围,并将“社会组织”改为“社会力量”。
2014年12月15日: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提出了谁来买、向谁买、买什么、怎么买、怎么评估的五方面内容。
■文件解读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购买主体:一是各级行政机关;二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三是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团体组织。
承接主体:一是在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二是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三是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社会组织分类:有两类,一类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社会组织;另一类是根据《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来划分的。
免登记类别:一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进行社团登记。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二是经国务院批准可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具体有: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等。
事业单位分类: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其中,又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界定承接主体很有必要,一个项目到底谁能参与投标?高校能不能参加?协会能不能参加?这就要对照上述三类社会承接主体,看是否属于社会组织、是否属于企业登记、是否属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也只有公益二类以及经营性事业单位才能参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机构代码证。从事相关经营性活动的事业单位,还要提供税收登记证,但目前有些的确提供不了。
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应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假如事业单位能够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承接主体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7.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8.法律法规规定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需提供的材料:《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规定: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应提供登记证书、年检结论、年度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承接主体的平等竞争权:购买主体应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六)限定或指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完成。
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内容: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制定主体为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基本原则: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文)确定了购买主体:一是各级行政机关;二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三是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承接主体:一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二是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等社会力量。
购买内容: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凡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都纳入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另一类是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政府购买服务本身是法律赋予行政部门履职范围内的职责,比如说行政处罚,可以通过授权方式,但绝不能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来完成;还有一些本身不属于政府的职能,应该由市场化运作的,也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
资金管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的资金,应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如果是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而增加的资金,应按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这跟货物和工程类政府采购是一样的。
绩效管理:应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目前,财政部门基本都成立了绩效评价机构和管理部门,引入社会第三方力量进行绩效评价的也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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