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如何激活智慧城市建设(上)
用PPP模式建设智慧城市优势明显
作者: 发布于:2016-04-25 15:21: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编者按 当PPP模式被引入智慧城市项目建设中后,既解决了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的资金不足问题,也会缓解政府增量债务。这种模式为政府建设智慧城市提供了保障,被社会各界认可。但目前来看,这种模式仍存在很多问题。本期,我们将为您分析PPP模式在智慧城市建设中的作用、问题和解决方式,并为您展示典型案例。
智慧城市建设资金庞大,再加上地方债高企,政府财政资金无以为继。自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PPP相关政策文件以来,PPP模式已被视为破解智慧城市建设资金困局的良药,引起了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的高度关注。
减轻政府资金压力
减轻政府资金压力,为破除智慧城市融资困境提供新渠道。一方面,智慧城市涉及领域众多,每个领域的信息化建设运维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少则上千万元,多则几百亿元。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债务日益繁重,在建项目资金链断裂风险加剧,未建项目可投资金有限。通过PPP模式,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智慧城市公共项目,获取合理回报,可有效减轻政府公共财政的举债压力。
其原因在于,当PPP模式被引入智慧城市项目建设中后,为换取特许经营权,社会资本方将承担大部分的资金投入,同时,还可能将政府承担的债务转移给企业,既解决了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的资金不足问题,也会缓解政府增量债务。此外,在逐利动机的驱动下,社会资本方将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实现项目盈利,有利于政府存量债务的消化。
打破公共服务“垄断”
打破公共服务“垄断”,为加速智慧城市建设进程注入新动力。以往我国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较为单一,相关项目的设计和实施一般由政府掌控,仅有项目建设会外包给社会资本主导。智慧城市建设公共项目也不例外,一般都由政府信息办或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这种“独家垄断”状况,导致地方政府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便民服务的动力严重不足。
通过PPP模式,社会资本深度参与到智慧城市公共项目领域,不仅可破除互联网公共服务的垄断格局,更可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好处显而易见。
一方面,政企双方的角色和作用会随之发生变化。政府将由公共服务的供给方转变为合作方和监管方,对项目整个实施过程、后续服务的质量和价格会持续监管,可避免因企业获取暴利而使公众利益受到侵害现象的发生。企业对项目的参与程度也由单一的建设转变为从方案设计到投资建设,到运营管理,直至后期维护的全程参与。另一方面,政企双方合作,可以将政府在顶层设计及战略制定等方面的优势与社会资本在资金投入、技术创新、专家人才、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相结合,合力为智慧城市建设献计献策。可见,以PPP模式让企业参与到智慧城市建设之中,政企各司其职,发挥市场和政府“两只手”的作用,可为加快智慧城市建设增添新的动力源。
明确参与方的责权利
明确参与方的权、责、利,为规避智慧城市建设风险提供新机制。在原来的政企合作中,因双方权利不明确,而将社会出资方演变为政府的一部分。比如,原先在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的合同中,只是进行了责任划分,权利并未界定,导致标准制定等很多本该由政府履行的行政权利却赋予了社会资本方。基于此,财政部在《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中明确规定,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禁止参与地方PPP项目。
在PPP模式中,以合同形式约定参与方的责、权、利,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界定,可以有效规避参与方“相互勾结”的腐败风险。此外,在以往政府采购企业建设的模式中,双方都力图尽量降低自己所承担的风险,也就很难形成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合力作用不明显。
在PPP模式中,风险都是由最善于应对的一方承担,让对方承担的风险尽可能小。比如,在智慧交通项目的运营中,如果因车流量不足而导致企业达不到基本的预期收益,该经营风险应由政府承担,政府可以对企业提供现金流量补贴,以有效降低类似不可控因素所引发的经营风险。
企业应按其相对优势承担较多的管理职责,这是政府管理层“低效风险”的易发领域。可见,PPP模式以“风险共担”为理念,以共同目标为纽带,将政府、金融机构、智慧城市服务提供商等参与方聚合在一起,形成伙伴关系,是抵御智慧城市推进中所遇风险的强大利器。(赛迪)
三大疑惑困扰智慧城市PPP模式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陆续发布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PPP已被视为一剂破解智慧城市建设资金困局的良药,引发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的高度关注。然而,与关注热度不相称的结果是PPP成功案例却仍然鲜见。
目标之惑 仅将PPP视为融资手段
PPP的融资作用不容小觑,但这又不仅仅是融资渠道,更是一种有助于提升公共事业生产效率的长效合作机制。而当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把PPP视为一种融资工具,用于替代原有的地方融资平台,并试图将债务杠杆强加给企业。自主权一旦受到大的影响,企业势必会降低合作意愿。因此,地方政府应摒弃对公共项目集权的传统观念,放权给企业,以平等协商的姿态,互相监督,强化合作。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资本的效率优势得以发挥。
收益之惑 收益不明致政企难达共识
收益预期不可控是造成政企各方对智慧城市PPP项目参与热情不高的根本原因。智慧城市发展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很多项目没有成熟案例可以借鉴,相关标准更加无从谈起。项目验收标准的缺失,使得项目验收缺少客观评价依据,直接导致了收益时间的不确定。而这势必会削弱社会资本对智慧城市PPP项目的参与意愿。
在理论上,因不可控因素使收益达不到资金预期时,政府应承担兜底风险。然而,收益不明确,政府可能承担的兜底金额也不明确,这无疑也会影响政府引入PPP模式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的积极性。
法治之惑 法规无法约束政府失信行为
在智慧城市PPP失败案例中,存在因地方政府单方面违约,而导致社会资本利益受损的情况。比如,有些地方政府签约后又单方面要求重新谈判,以降低承诺价格;政府废止了当初指定的管理办法,致使实施机构拖欠合作公司经费,最终导致项目失败。
国内相关法规尚不完善,无法有效约束政府失信行为,这意味着社会资本方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有效保护自身利益。在这种情况下,PPP模式是否可取也被企业打上了问号。
(物联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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