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频出 推动纯电动环卫车发展
作者: 发布于:2016-04-25 14:18: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2014年7月14日
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改委
《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2015年4月22日
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为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并将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
北 京
《关于购买纯电动专用车有关财政政策》
2015年3月30日
在中央补贴基础上,本市邮政、物流、环卫等纯电动专用车补助按中央标准1:1确定,具体为按电池总容量计算,2015年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3.5万元。
河 北
《河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
2015年12月26日
将机关公务车、机要通信车、执法执勤巡逻车、环卫车、邮政车、校车、城乡公交车(含农村客运车)、城市物流配送车、出租车9类新能源汽车纳入公共服务领域范围,在推广期内省级财政按国家补贴标准1∶1比例对购车用户予以补贴。
山 西
《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2015年12月27日
整合农用机械、重型装备及专用汽车等领域技术优势,支持相关生产企业研制生产城乡物流、环卫、农用及工矿作业、码头运输等电动专用车,推动相关产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同等条件下,省内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
新 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2016年1月26日
坚持公共服务与个人消费相结合。把公交、出租、环卫、公务、邮政、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突破口,扩大公共机构采购新能源汽车的规模,通过示范推广增强社会信心,降低购买使用成本,引导个人消费,形成良性循环。
湖北武汉
《关于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若干政策的通知》
2014年6月26日
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政府公务(含司法部门)、公交、环卫绿化等公共服务部门更新或者新增车辆的50%必须采购新能源汽车,采购资金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单位及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价的60%。
海南海口
《海口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9月10日
推广应用领域为公交、公务、出租、租赁、环卫、邮政、景区、公共服务等领域及私人购买领域。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本地消费者,按新能源汽车获得中央补贴资金的60%给予地方财政补贴,省、市财政各补贴30%。
江苏无锡
《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5年8月31日
政资金补贴的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和私人消费者;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9万元)。
辽宁沈阳
《关于印发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
2015年10月23日
新增和更新的公交、出租、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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