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细点评
废标:评标委员会有建议权 无决定权
作者:沈德能 发布于:2016-04-25 13:45: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案例回放
A公司参加了某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在开标结束后第三天收到招标公司通知:该项目因招标文件存在排他性条款作废标处理,将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A公司认为自己报价最低,按照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自己肯定中标,怀疑招标公司与评标专家暗箱操作,故意重新选定中标单位,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评标专家也无权废标。
于是,A公司向招标公司提出质疑。招标公司答复称,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发现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设置具有排他性条款,只有某个投标人的产品完全实质性满足,要求废标。A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局提起投诉。
当地财政局调查发现,有专家在评标时发现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设置具有排他性,后经评标委员会讨论,一致决定该项目按废标处理,并向招标公司出具了评标说明函。招标公司据此发布废标公告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问题
1.评标委员会决定该项目按废标处理是否合法?
2.监管部门该如何处理A公司的投诉?
案例点评
评标委员会有权提出项目按废标处理的意见。
1.评标委员会审查招标文件是否合法合规是其职责之一。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因此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职责之一就是审查招标文件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
2.招标文件中的排他性技术参数是法律强制禁止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评标委员会有权提出该项目按废标处理的意见。
根据“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招标文件设置了具有排他性技术参数条款,应停止评标,向采购人或招标公司出具说明。在实务操作中,采购人或招标公司一般都要求评标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而评标委员会也会在书面说明中提出项目如何处理的意见。
此时,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的“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规定,提出该项目按废标处理、重新招标的意见。
废标决定由招标人作出,不是由评标委员会作出。
须指出的是,评标委员会是“提出该项目按废标处理,重新招标的意见”,而不是决定废标。评标委员会只是在评标时对该项目如何处理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即便该意见表述为“评标委员会决定废标”,此“评标委员会决定废标”仅属于其在评标中的意见,不属于其可以直接向投标人宣布决定废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对采购项目决定废标的只能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遇到此类投诉,建议监管部门另外组织评标专家复核。
财政局首先应查明评标委员会说明中的“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设置具有排他性条款”是否属实。由于涉及技术性条款,最好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另外抽取技术专家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咨询或者复核意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这说明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在本案例中,为查明“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设置具有排他性条款”是否属实的需要,建议财政局另外组织评标专家复核。当另外组织评标专家复核后,结果属实的,废标决定没有错误的,财政局应驳回投标人的投诉,维持招标公司的废标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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