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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绿色采购行动探踪(二)

合同官制度下的绿色采购实践

作者: 发布于:2016-04-18 15:00:1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合同官制度是美国政府采购中极富特色的一项制度安排,合同官作为政府的代表处理政府采购事宜,通过分析和掌握采购项目的技术特点、经济特性以及采购项目的功能、规模、质量、价格、进度、服务及环境等需求目标,依据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科学合理设定、安排采购实施的条件、范围、目标、方式、工作计划、措施等。同时,合同官也是美国联邦政府采购评审小组中不可或缺的特殊成员,还负责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实践中,合同官的绿色采购实践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通过对采购需求的分析和对绿色政策及法律法规,特别是各绿色采购行动的理解,制定有针对性的绿色采购方案;第二阶段,通过各种采购方式实施绿色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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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官编制绿色采购需求和方案
 
  合同官在采购之前要十分清楚本次采购的环境需求,并以绿色指标形式写入采购方案。按照对联邦绿色采购程序和方式影响程度的不同,可将美国联邦政府与绿色采购相关的法律和行动分为三类:一是对采购人采购产品有强制性要求,采购人必须采购或回避具有特定环境属性的产品;二是鼓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优先采购具有特定环境属性的产品;三是当供应商因违反《清洁空气法》或《清洁水法》等而被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采购人不得与其签署政府采购合同。
 
  针对前两类要求,合同官需在采购需求的定义阶段进行分析和调研,以确定本部门将要购买的产品是否是绿色采购行动要求采购人必须、优先或回避购买具有特定环境属性的产品。
 
  强制采购或回避产品目录:强制采购或回避的产品依赖于第三方目录内合格(或不合格)的产品,而不是自己一事一议地进行判别。绿色采购行动通常要求行政机构在技术专家的帮助下制定产品目录供其他行政机构购买目录内(外)产品。例如,环保署制定含可回收成分的产品目录,农业部制定生物基产品目录,绿色电子委员会制定电子产品环境评估工具注册的产品目录。
 
  优先采购产品: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很多美国法律、法规和行政指令都要求政府部门“优先”采购具有特定环境属性的产品,但由于没有对“优先”进行定义,使得各部门在颁布规章和发布采购文件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权,没有显示出很强的一致性和规律性。
 
  对于这些没有出现在强制性目录中的优先采购产品,有的绿色采购行动要求实现对于某些类型产品的采购达到一定目标,如E.O.13514要求行政机构推进可持续采购,以保证通过合同和协议采购节能的产品和服务不低于95%,武器装备除外。更多的绿色采购行动中使用“减少采购”、“优先采购”或“鼓励采购”等相对模糊的表述,以最大限度地采购可回收材料和生物基产品。
 
  无论什么样的表述形式,都需要合同官对所在部门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整体采购情况有较详细的了解和预测,制定本部门的整体采购计划,在每份采购文件中设定具体的绿色采购技术规格或使用某些环境因素作为评价指标。
 
  例外情形:第一,多数绿色采购行动存在适用范围。在采购标的方面,多数绿色采购行动只针对采购货物。只有服务合同中涉及供货或承包运营政府设施时,才适用于服务采购。同样,分包商运营政府设施时,这种采购要求才会从总包商“传导”到分包商。在采购金额方面,只有价格超过一定限额时,才受到绿色采购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影响。第二,对于鼓励类绿色采购,需要合同官将绿色因素与成本、性能等采购因素进行权衡。第三,绿色采购豁免。在采购部门有特殊需求的情况下,绿色采购的要求可以得到豁免。例如,对于“能源之星”以及FEMP产品购买的强制性要求,可通过部门最高行政长官书面说明所要求的产品无法满足部门的功能性要求,或者在产品生命周期考虑总能耗后并非成本有效的方式得到豁免。
 
  合同官自由裁量绿色采购方式
 
  美国联邦政府的合同官在选择采购方式方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采购政策和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可根据部门的人力资源状况、采购方案、本次采购的需求以及市场供应的情况,选择最适合的采购方式。
 
  密封招标:总审计长规定在以下四个条件得到满足时应首选密封招标:(1)时间允许;(2)以价格为评价因素;(3)不需要讨论;(4)预计能收到不止一份投标文件。在该采购方式中,采购人邀请所有或一定范围的潜在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实体通过某种事先确定并公布的标准从所有投标者中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值得注意的是,在密封招标这种方式中,只允许使用最低评标价法这一种评标方法。
 
  竞争性谈判:这是目前美国联邦采购实际操作中最主要的采购方式,以下四种情形可以采用:(1)没有时间或预期收到超过一份投标或报价,对此,总审计长赋予了合同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2)需要用非价格因素进行评审,这是目前大部分绿色采购中使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理由,总审计长同样赋予了合同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3)需要进行讨论,当价格是唯一评审因素时,如果采购部门仍通过谈判授予合同,将面临GAO严格的审核;(4)不适合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通过不确定交付不定数量合同采购:类似于我国的协议供货采购,其中采购量最大、制度最成熟的是“GSA计划”。为满足预期重复性采购需要,联邦政府部门将预期发生的零星采购集合在一个采购协议中,确定品目、数量、折扣、订购程序和送货方式等,然后逐笔实施采购。
 
  商业产品和服务采购:根据《联邦采购优化法》,应合理制定采购需求以鼓励供应商提供所采购的商业产品,这一要求在FAR中得到体现。法律要求合同官使用优化后的程序进行采购。产品和服务采购的适用范围为500万美元以下的合同。
 
  简化采购:为提高采购效率,《联邦采购优化法》等规定,低于限额的合同尽可能采用简化采购方式。简化采购方式包含三类:(1)2500美元以内(含)的小额采购,通常由各级政府机构使用“采购卡”从当地市场采购商品或服务,特点是采购程序简单易行,费用低廉,管理方便;(2)超过2500美元,但不超过10万美元的采购;(3)500万美元以下的商业产品和服务的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因“完全和公开的竞争”是采购法律的普遍要求,所以这一采购方式受到了严格限制,只在以下情形允许采用:(1)国家安全;(2)公共利益;(3)定制产品,包括由于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定制产品;(4)重复采购以前采购过的产品;(5)紧急采购;(6)维持关键领域的生产能力;(7)国际公约或协定;(8)采购部门的自由裁量权等。
 
  值得注意的是,单一来源采购是在严格的法律约束(《诚实谈判法》--要求承包商披露真实成本和价格信息、《虚假申报法》--欺骗政府将受到重罚等)、各方面的严格监管及美国联邦采购在合同履行方面的特殊规定(政府可随时终止合同)基础上进行的。
 
  (本文节选自赵勇所著《从美国联邦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看美国国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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