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对比 逐项解析
深入理解《征求意见稿》 有的放矢提意见
编者按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月7日前,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规定途径进行反馈。为方便业界更好地就《征求意见稿》提意见建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将《征求意见稿》逐条解析,并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称为“现行管理办法”)进行对比,希望更好地帮助大家了解《征求意见稿》的修订情况。
第一条对应第一条:均是对管理办法制定依据的阐述。但《征求意见稿》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增加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对应第三条:无变化。
第四条对应第四条:是对公开招标采购的要求。现行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则指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可以有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对应第九条:是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没再提“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而是在具体功能上多了一点--“落实节约能源”这一政策功能。
新增:第六条:同一招标项目中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
新增:第七条: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建议。
新增:第八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内部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分设不相容岗位,规范内部审核和记录控制等。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规范招标代理活动的内部控制,采购文件编制与评审、合同签订与验收等采购执行岗位应当相互分离,采购组织与内部审批、询问答复与质疑答复等岗位应当相互分离。
采购人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应当相互监督,发现对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或者建议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应第十二条:是对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活动的规定。在具体要求上,《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有了很大的简化,只有两项要求:(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二)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新增: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新增:第十一条:采购人确定的采购需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采购需求内容应完整、明确,主要包括:(一)采购标的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二)采购标的所要实现的功能或目标,以及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新增: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三条对应第十五条:是关于邀请招标以及资格预审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在具体要求上有很大调整和补充。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二)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
第十四条对应第十七条:是有关公开招标公告内容的要求,《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不少内容。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三)采购项目的预算或最高限价;(四)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五)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七)公告期限;(八)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九)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新增:第十五条:是关于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要求,现行管理办法中没有详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明确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四项、第七项和第九项内容;(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审查标准、方法;(三)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查日期。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投标人免费提供资格预审文件。
新增:第十六条:关于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时限。在现行管理办法中没有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项目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一致。
新增: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指标列为资格要求,也不得将除进口货物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新增:第十八条:进行资格预审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九条对应第十五条:是关于邀请招标以及资格预审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开始并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受邀请的投标人发出。
新增:第二十条:关于联合体投标,现行管理办法多次提到,但《征求意见稿》只在本条中提到。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一条对应第十八条:是关于招标文件内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在要求方面增加了不少新内容。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六)采购项目预算,有最高限价的,还应公开最高限价;(七)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九)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十二)投标有效期……
新增:第二十二条:关于提供样品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除仅有书面描述不能穷尽采购需求,以及需要主观判断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要求等特殊情况外,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在评标中提供样品。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并支付样品制作费或给予合理补偿。
新增:第二十三条:是关于投标有效期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对应第二十三条:是关于招标文件售价的规定,最大区别是《征求意见稿增》加了“邮寄成本”。
第二十五条对应第二十一条:是关于招标文件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更为细化。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对应第二十五条:是关于答疑会和组织现场考察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新要求。
第二十七条对应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是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不足3日”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八条对应第二十六条:都是对开标前保密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对应第二十四条:是对擅自终止招标的规定。现行管理办法进行了限制,《征求意见稿》在限制的同时,还对终止招标相关事宜作了明确。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第三十条对应第二十九条:是关于投标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这一条件。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新增:第三十一条: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目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核心产品的名称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二条对应第三十条:是关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现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的规定没有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中。
第三十三条对应第三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递交后,《征求意见稿》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增加了这样一条要求:“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对于“迟到”的投标文件,《征求意见稿》没有再提“为无效投标文件”一事。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应第三十五条:关于投标人正当竞争的要求。《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与现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相比,表述更简洁。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在第三十七条列出了哪些情形属于“投标人相互恶意串通投标”。
第三十八条对应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问题。现行管理办法在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明确,《征求意见稿》则只通过第三十八条进行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管理办法中“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的要求,在《征求意见稿》中不再出现,因毕竟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不符。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
第三十九条对应第三十八条:对于“开标”的要求,现行管理办法要求“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这项规定,但同时要求“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十条对应第三十九条:关于开标哪些人可以参加的规定,现行管理办法中“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在《征求意见稿》中被舍弃。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参加。评标专家不参加开标活动。
第四十一条对应第四十条:是关于开标密封情况的检查。现行管理办法中,有“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之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无这项规定,但新增了“参加开标的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的规定,同时删除了“未宣读”的实质性内容如何处理的规定,增加了“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开标”之规定。
第四十二条对应第四十二条:是关于开标过程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签字”的相关规定;二是“回避”的相关规定;三是“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处理。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开标过程应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问或质疑,以及认为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场提出……
第四十三条对应第四十三条:与现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中不足3家的规定,两款变成了一款,同时还增加了“同意……竞争性磋商”这一采购方式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招标项目,投标截止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评标期间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依法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新增:第四十四条:增加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减少了评标委员会评标“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还到指定场所评标的浪费。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
新增: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对评标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二)宣布评标纪律;(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五)集中保管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六)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九)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采购人可在评标前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介绍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介绍应提交书面介绍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十六条对应第四十四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职责规定。与现行管理办法相比较,《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最为实质性的一项内容--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五)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对应第四十五条: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区别如下:一是“300万元以上”这个数字改成了“1000万元以上”;二是增加了“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三是特殊项目要求“5人以上”时没再强调“单数”;四是没有了“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这一限制;五是名单确定和保密的时间有调整,没再要求在“开标前确定”,保密的时限从“招标结果确定前”改为了“中标结果公告前”。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对应第四十八条:关于评标专家规范抽取的问题,《征求意见稿》除在第四十八条进行规定外,还通过第四十九条对特殊情况如何处理做了详细规定。
第五十条对应第五十条:关于评标方法,现行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征求意见稿》中是两种,即由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变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相应地,现行管理办法中第五十三条关于性价比法的详细规定也在《征求意见稿》中删去了。
第五十一条对应第五十条:关于最低评标价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现行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增加了“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这一规定。
第五十二条对应第五十二条:关于综合评分法的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管理办法相比调整比较大,例如价格分的比重;新增“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等。
第五十四条对应第四十条:关于报价和相关金额不一致的规定,现行管理办法在第四十一条作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第五十四条。具体变化主要有:现行管理办法中“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之规定未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中;《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时的解决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投标文件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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