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添购 重复采购应一次性作出长期预算规划
作者:宋军 发布于:2016-04-11 11:54:3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前不久,一位采购人单位的代表向笔者工作的某市政府采购办公室递交了一份申请,要求对2015年一中标金额30多万元的采购项目的合同进行续签,其理由如下:一是对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履行期间的表现比较满意;二是对采购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后,效果较好。对此,采购办有些为难,是否该同意采购人的要求呢?
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可以续签,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不多,只在《政府采购法》第31条中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规定。
但这里的续签肯定不是添购,“续”有连接、继续的意思,所以不能按“添购”的方法办理。因此,续签合同是指采购人和原供应商签订与原合同内容一致的合同。在某些国家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有跟标采购的相关规定。所谓跟标,是指采购人为满足紧急需要,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管理的跟标信息库为依据,在采购项目相同的情形下,采购人与已中标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管理方式。
但续签也不同于跟标,而且续签本身也有一定的弊端:一是不能形成竞争,对第一次未中标的供应商不公平,他们将可能“永远”都没有机会。二是容易产生腐败。成交供应商相对未成交供应商,有了与采购人接触的机会,难免在无形中占了先机。通过公关,采购人甚至也会为成交供应商说话。
但是从采购人的角度考虑,提出这种请求,也有其合理性的一面:采购项目是一样的,原成交供应商服务好,采购人比较认同,没有必要再组织采购活动,节约了行政成本。
面对采购人的请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由于没有相关法规作为依据,考虑到采购人一方面对原供应商作了绩效评价,效果较好;另一方面,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也没有达到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因此,采购办同意采购人只续签一年的合同,并将其作为续签合同的试点工作。
其实,像上述这类情况,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完全可以避免。一是采购人在第一次采购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是否允许续签。二是采购人应作长期规划,同样的采购项目,一次作出预算,三年为一个周期,年限长,也有利于压低采购价格、降低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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