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审管理意见建议及问题探析(四)
提高评审费用标准 推动省市县资源共享
作者: 发布于:2016-04-11 11:32:1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问题探析
专家数量不足
省市县专家资源共享
评审专家数量不足,这是很多地方,尤其是县级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棘手问题,可通过专家库共享形式来解决。
共享专家资源,即完善评审专家共享机制,实行省市县专家资源共享,选取外地素质高、能力强的评审专家,参与本地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最大限度地发挥优秀专家的工作效能,有效保证评审专家的充足来源,避免小范围内专家重复抽取的现象。
可以说,采取加强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建立省市县专家资源共享等措施,是对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的良方。(淮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 孟庆洋)
适当提高评审费用标准
事实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专家的作用不局限于评审工作,如招标前,专家可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编制招标(谈判或询价通知书)、提供技术咨询;招标结束后,可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工作,或配合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质疑。
关于评审专家的报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动报酬”的权利。按照“谁邀请谁付酬”的原则,专家在提供咨询、评审、投诉处理、答复质疑等服务时都应是有偿服务,为哪一方提供服务,就应当由哪一方支付劳务费。问题是“相应的”劳动报酬的标准是什么?淮安市现行评审费标准为300元/次,有的县区200元/次。支付标准相对较低,一些有水平的评审专家不愿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最终会有损政府采购形象。
笔者认为,应相应提高专家评审费用,以保证参评专家队伍的稳定。此外,评审专家劳务支付经费要有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财政收支水平、采购规模大小、采购任务要求安排政府采购专项经费,确保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支付,保障评审专家的合法利益。(孟庆洋)
专家征集要“广撒网”
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专家,如何进行项目评审?可以说,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设,是整个专家管理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然而多年实践证明,各级都建立一个既能满足政府采购评审需求,又能保证项目评审质量的专家库,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淮安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从初建到现在,在库评审专家人数约有200人。在建设专家库的过程中,淮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做了大量工作,一方面到大专院校、科技部门、事业单位上门征聘,另一方面到人事部门了解掌握专家职称等情况,还利用各大媒体广泛征聘,然而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笔者认为,要做好政府采购专家征集工作,扩大专家人员队伍,首先要做到“广撒网”,即进一步找准建库规律,再下大气力扩充专家队伍,要控制好入库人员专业、学历、工作年限与实际工作经验等关键要素,不能降低标准。聘任的专家应处理好本职工作与评审工作的关系,让专家征集和专家评审这项工作引起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以政府发文的形式进行征集,并在有影响的网站发布征聘公告等,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将职业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专家吸纳到政府采购专家库中,以满足日益发展的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孟庆洋)
问题探析
加强专家队伍建设 打破县级采购桎梏
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从无到有,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发展,从最初各单位的分散采购,到《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的政府集中采购正逐步走向正轨。
随着2015年1月30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但作为我国政府采购的最前沿,县级政府采购却一直存在着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缺失的问题。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专家评审是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的重要环节,尽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职能进行了弱化,在招标项目评标时,只规定了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可对于县级政府集中采购来说,政府采购专家评审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专家库无法建立。由于县级专业人才匮乏,很难建立起合格的评审专家库。比如,有限的涉及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人才,大多在县内几家建筑工程公司任职。按照政府采购回避制度,在这种情况下,评审专家很难满足政府采购的需求。
二是,公开招标在县级难以规范开展。作为组织公开招标的中介代理招标机构,很少有在县级设立能独立完成招标工作的部门,多数只是设立一个联系人员。即使有一两家中介代理机构能够独立完成招标工作的,在没有建立专家库的情况下,由于不能实时抽取评审专家,使每次招标时参与的评审专家较为固定,专家评委变成了专家“常委”。这样的招标采购,既不能达到公平、公正,也失去了竞争的目的。
三是,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各种采购方式不规范。由于缺少相关方面的专家,使得在组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时,不能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组成适合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事前不能做出严谨的谈判文件,事中不能对所采项目做到准确了解,事后不能对所采产品进行有效验收,最终导致在完成采购项目方面缺少说服力。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开性和采购质量。鉴于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占有的重要位置,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还没有在县级展开,为使县级政府采购工作能够规范有序开展,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以改善。
科学合理制定集中采购目录:采购目录金额的确定直接关系到集中采购的“物有所值”。县级集中采购“管”“采”即使分设,也大都是在财政局内统一设置。内部机构不健全。如果是采购金额过低,“逢买必采”,势必造成资金的浪费,人为增加采购成本。
严格集中采购计划申报:及时申报采购计划,能使管理部门规范地安排好采购方式,在不违反采购程序的情况下,科学合理地将不同采购人的相同采购项目合并采购,尽可能实行批量采购,避免重复采购的发生。
非招标采购项目委托上级集中采购机构:将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月分批次委托上级部门进行集中采购。县级集中采购部门,可在采购合同、履约情况、项目验收等活动中加强监督。这样,既改变了采购中存在的“重程序,轻结果”的现象,又提高了采购透明度。
加强代理机构管理:由于国家取消了代理机构认定的行政许可,使得现有的社会代理机构在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执业素养等方面都参差不齐。为维护当事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加大检查力度,从源头上杜绝违规项目进入代理程序。 (黑龙江省北安市财政局王长宝)
地方做法
淮安 推动专家资源三级共享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数量不足,是我国大部分县级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难题,淮安市的大部分区县也存在这个问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为规范与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从业人员职业化管理、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等,同属于政府采购基础工作体系。淮安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已经由初创阶段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十多年来,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淮安市财政部门始终把法律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推动采购活动更加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以评审专家管理为例,淮安市于2008年建立淮安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目前共有502名入库专家,涉及17类别。出台了6份评审专家规范化管理方面的文件,并初步实现了评审专家库资源省市县三级共用共享。(孟庆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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