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审管理意见建议及问题探析(二)
细化量化评分标准 加强评审结果复核
作者: 发布于:2016-04-11 11:24:3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问题探析
如何制衡专家评审自由裁量权
完善专家使用管理制度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健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规范其评审行为。
一要吸纳德才兼备者入库。对于单位推荐人选,可多听听单位的意见;对于个人自荐的,也可做一个有心人听听原单位或熟悉的人对自荐人的评价。当然这个有一定难度且费时费力,但起码能将素质极低或有明显不良行为的人挡在大门之外。
二要坚持承诺制度。由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行政管理机构不是财政部门,参加评审只是其个人行为,所以对专家的行为制约比较困难,更多的是靠专家的自律。在评审之前要求专家签订采购评审诚信承诺,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这也是专家对自己言行负责的一个法律约束。
三要实现专家随机抽取。专家随机抽取是建立在专家库内专业门类齐全且专家数量较多的基础之上,作为县区是无法达到的,至少要在市一级统一专家资源,整合专家库,并实行统一管理,以提高专家评审的专业水平。同时,在抽取时减少人为操作,实现系统随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将人为因素降到最低。(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张远红)
招标文件科学严谨
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招标文件的编制至关重要。招标文件一般包括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编制招标文件前,要认真研读、理解采购项目特点及需求等内容,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要主动与采购人沟通交流,在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标方法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招标文件内容表述要准确、严谨,力求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减少专家想象空间。比如,在招标文件中有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表述,在评审时,有的专家以扫描件不是复印件为由,有的专家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位置不准确为由,认定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而通过资格性审查,经常造成因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使采购项目废标的情况。后来,在招标文件中针对“法定代表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要求作了“说明”, “一是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证明材料的,系指提供原件的影印件;二是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所在页按要求加盖了公章或复印件为多页但至少有一页按要求加盖了公章的,视为满足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要求。”通过说明既表述准确又便于供应商操作,有效解决了因专家自由裁量而导致废标问题。(成都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陈仕伟)
采购需求准确无歧义
采购人在制作采购文件时,应根据项目特点,明确表达采购要求,减少歧义和误差。采购人代表在评标前应按要求对评审专家进行项目需求说明,使专家“先理解、后评标”,减少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的“自由理解权”。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应尽可能详细、具体、可操作,防止出现设置分值范围较大、评分标准概念模糊的条款,合法有效地制衡专家“自由裁量权”空间。(苏州市政府采购监管处 陈正平/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 谢伟)
细化评分因素
由于目前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评分指标作出具体规定,只是对价格分作了限制。所以对评分标准如何设定,如何科学合理细化评分标准,如何促使专家公平公正评分,制定评分标准是关键。
一是合理设定分值。在对技术、商务、价格分进行设定时,在考虑技术、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合理设定分值比例,旨在体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而不能只考虑最便宜或是最高档。
二是细化评标因素。细化评标因素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科学合理的设定评标标准,而且是为了制定刚性的评标标准,尽可能地减少评审专家的主观分,制约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将评标风险降到最低。
三是对重大项目、社会关注度高、技术要求复杂的项目,在评标标准的设定上最好事前论证,成立由专家及采购人组成的评审小组商议确定,或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确保评标标准科学合理。(张远红)
量化评分标准
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不仅在招标文件中得到体现,在评标办法和标准部分也应直观反映。评标标准是专家评标的标尺,评分标准的科学、合理主要是通过评分细则体现的,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限制专家评审的自由裁量权。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将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价评标法和综合评分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采用最低价评标法。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后,评委只需根据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从低到高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或将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即可,不仅简化了评标程序,还限制了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需要将采购人关注的指标列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在对货物和服务的需求描述中,相应的指标应当公认一致,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应合理设定各评分因素的分值,确定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与政府采购项目有直接联系。一是评分因素要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特点,分数占比要切实反映采购人对相关内容的关切程度。二是评分因素要设定在与报价相关的技术或服务指标上,在评标标准中,将与投标报价和采购标的质量相关的技术或服务指标设定为评分因素。三是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要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如在一次项目采购评分中,因没有量化评分标准,样品分设定的是“1-10分”,一位专家给其中两家供应商分别打了1分和10分,悬殊非常之大,直接影响到中标结果。
因此,在招标文件中力求量化评标标准,减少主观性评分。不能量化评标标准的项目,应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以减少专家评审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陈仕伟)
加强评审复核工作
做好评审复核工作,减少专家自由裁量。在专家评审结果汇总完成至评审报告签署前,可要求专家之间互相复核、互相监督,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专家互相复核以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在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之下,依据有关政策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审情况进行复核。主要复核评分分值汇总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客观评分不符合评分标准的等内容。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于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专家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在复核中,如果发现错误情形,应要求专家按照规定修正评审结果,并在复核报告中详细记录有关事项。(陈仕伟)
公示评审结果
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过失,单靠工作人员现场复核还是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分时段公示评审结果,发挥投标供应商的监督作用,是能减少或杜绝专家过度自由裁量的有效途径。
一是公示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情况。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完毕后,根据专家出具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报告,通过现场公示或是电子化平台系统自动推送通告未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及其原因。如果供应商认为评审有误,可以及时反馈意见,经监督人同意,将供应商的反馈意见提交专家,现场核查,现场改正评审错误。
二是公示供应商得分情况。评审小组出具评审报告后,电子化平台系统当即自动推送通告评审情况;主要公示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评审结果等。投标供应商对自己的得分都有大致预测,如果发现得分异常,一定会及时提出质询、质疑,甚至投诉,对专家的评审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能够有效防止专家滥用自由裁量权,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陈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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