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审管理意见建议及问题探析(一)
坚持问题导向 提升专家使用管理水平
作者: 发布于:2016-04-11 11:21:4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编者按 财政部、监察部于2003年联合印发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在十多年的实施中,在规范评审专家管理、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质量、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不免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诸如专家抽取不规范、评审自由裁量权过大、专家不专、权责不对等、缺乏事后评价和退出机制等等。尤其是专家评审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因为在采购过程链条上,只有评审阶段是法定的独立的、不得受任何人干扰的封闭运行程序,很大一部分评审权力是由专家自由裁量的,这就赋予了专家以采购“生杀大权”,但同时又缺乏相应的责任机制,这就使得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得到有效制衡。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物有所值目标的实现,也有损政府采购的社会公信力。
为此,财政部此次组织力量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3月28日-4月11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这期间,《政府采购信息报》也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了部分业内人士的意见建议,并就业界反映比较集中的专家评审自由裁量权过大、专家不专、专家数量不足以及县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等进行探讨,希望对此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建议。
分类管理分专业使用 避免“专家不专”
一位律师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六条修改建议
细细研读过刚刚发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笔者根据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建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从问题导向出发,解决项目评审中长期存在的“专家不专”问题,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在此,笔者针对此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如下六条修改建议。
1.第三条增加“分专业使用”原则。
建议具体改为:【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分专业使用,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2.第九条后面增加“对于申报的评审专业与其职称专业或者所从事的工作领域不符的,应要求申请人调整申报专业,拒绝调整的,不予入库”。
建议具体改为:【专家选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对于申报的评审专业与其职称专业或者所从事的工作领域不符的,应要求申请人调整申报专业,拒绝调整的,不予入库。
3.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的所需评审专业,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的评审专家,不得抽取与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业不符的评审专家参加采购项目评审。”
4.第二十二条【专家补抽】中增加补抽情形“评审专家的专业与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业不符”。
建议具体改为:【专家补抽】预定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评审专家的专业与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业不符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发现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情况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项目评审相关工作,并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5.第二十八条【专家权利】增加一项,即“拒绝参加与自己专业不符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6.第三十四条增加“评审专家的专业与采购项目所需的评审专业不符”。
建议具体改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规处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抽取的评审专家的专业与采购项目所需的评审专业不符,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追究法律责任。(沈德能)
主要问题
当前,政府采购专家评审管理中,主要有七方面的问题。
一是,评标过程中专家的自由载量权相对较大,责任却较小,权责不对称。向评审专家追责,既缺乏依据,也缺乏有效手段。
二是,市县级专家库中的专家总量不足,专长类别结构不合理,难以保证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淮安市为例,目前淮安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有专家502名,服务类类别下仅有专家7名,甚至不能确保评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评审专家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存在专家不专、评审能力不强的情况。一些专家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知之甚少,评审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是,评审专家回避制度执行不力。在专家自觉回避做得不到位的情况下,谁来发现并执行回避遇有现实难题。
六是,对评审专家违规行为的认定缺乏实际可操作的办法。
七是,专家的劳动报酬没有统一标准,且普遍低于其他招标机构的报酬标准,造成一些评审专家不愿意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淮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孟庆洋)
问题探析
专家评审自由裁量权过大原因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专家数量不足: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实际中我们发现,政府采购项目不常涉及的专家类别,如在船只、特种车辆等采购项目中,往往专家数量明显偏低,这就很容易造成一个地区或者多个地区出现相同类别项目的评标活动时,专家抽取尤为紧张,通常只能“先到先得”。而没有联系到相关专业的评标专家的代理机构或者集采机构,就只能从其他类似专业中被动选择。一些采购次数较少的项目在抽取专家时,往往只能通过采购人推荐来操作,这种做法既难以规范、存在风险,也使得评审专家在评审中的裁量权有了更大的发挥空间。另外,还可能存在因为专家数量少,个别专家拉帮结伙、操控评标结果的可能,使法定“自由裁量权”变成了个人谋利的“自我权”。
专家库行业专业划分不细:专家库专业划分不细、分类不合理,使得评审专家被动接受非专业所长类别的评审任务,在评审现场在代理机构的催促下,为完成评审工作,不得不凭想像发挥“自由裁量权”。
专家权责不对等:财政部第18号令第49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既然《政府采购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评标专家意见的权威性,那么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应当是平等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采购监管部门往往只看到了评标专家的打分表、评标意见和专家评审情况反馈表,而评标结果因专家不专而出现问题后,评审专家往往没有得到应有的追责或惩罚。这种监管机制上的缺位,事实上纵容了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的过度发挥。
法规业务不精:笔者在评标活动现场发现,部分评审专家在评标活动开始前未能认真仔细地研读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对于不同程序的采购活动规则也不熟悉,更有专家在评审现场不知竞争性磋商为何物。有些评标专家则面对厚厚几百页的投标文件粗略地翻看,更有甚者约定好各自分工,“巧妙”地使用“自由裁量权”完成评标报告。更有的专家在评标现场“一言不发”,默默领会采购人的意思并进行打分。
遵纪守法意识不强:评审专家在年审及培训中都接受了相关的政策法律及业务知识的教育,有的评审专家明知故犯、心存侥幸,在利益驱使下无底线使用“自由裁量权”,以任性之举操纵评标结果。
(苏州市政府采购监管处 陈正平/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 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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