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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细点评

三家公司同一IP地址报名导致废标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15-03-30 10:26: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 本报记者 崔卫卫

  案例回放

  受某县教育局委托,某招标公司对其所需图书项目组织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后,共有十三家公司报名,最后参与投标的有A、B、C、D四家公司。

  该项目开标时,由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系统清单名册中显示A、B、C三家公司报名的IP地址一致,招标公司怀疑三家公司存在串标嫌疑,故此项目招标作暂停处理。

  该县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遂组织了听证会,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

  经过调查取证,A、B、C三家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22日、2015年1月12日和1月27日委托该县隶属市教育局同一科室报名,故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系统中的IP地址一致。

  评议认为,三家公司虽委托同一单位报名,但报名的时间不同,委托的事项仅限于报名,未涉及实质性的投标环节。由于本次招投标活动未进行评标,没有证据证明IP地址一致的三家公司有实质性串标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处罚"。但是,三家公司报名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是客观事实,是本次招投标活动的重大瑕疵,不宜继续进行本次招投标活动,否则,有产生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的可能。因此,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合法,本次招投标活动应予以取消,重新组织招投标活动。

  问题:

  1. 确认 IP地址一致的三家公司是否属于串标行为的依据是什么?

  2.该县隶属市教育局的科室能否同时接受三家投标人委托报名?为什么?

  3. 财政部门应该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还将会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

  针对本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认为,三家公司网络报名的IP地址相同,就可以证明这三家公司是由一个人控制的,这个人就是操作相同IP地址电脑的那个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三家公司同时由一个人报名就是串通投标的证据之一,由此开始,进一步调查就应该发现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同一个人制作的,报价也是一个人做出的。当然这三家公司相互之间可能并不认识,而是操作报名的那个人分别与三家公司联系,然后利用自己是采购人上级部门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或者自己直接主管教育局图书采购的职务便利,自己操作三家公司投标。

  沈德能指出,一个政府部门当然不可能接受供应商的委托报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果能如此,那么,市教育局就是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代理人,存在商业利益关系。采购人的主管部门直接以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这是不合法的。同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报名系统存在缺陷:可接受一个相同IP地址多次报名。这就如一个人拿着三家公司营业执照来报名一样,等于公开宣布三家公司串通投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马上修改报名系统,同一个IP地址不得重复报名。

  财政部门应依照自己的职责,立案调查。一是调查清楚操作市教育局的电脑报名的人;二是调查三家公司与操作相同IP地址电脑的那个幕后之人的关系;三是调查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雷同,是否存在错误相同等串通投标的证据。如果该项目的金额超过200万的,已经涉嫌串通投标罪,应当报告公安机关按照刑事案件处理,依法追究当事方的刑事责任。

  法规链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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