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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百问详解(001)

明确财政性资金意义何在

作者: 发布于:2015-03-09 18:32: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百问详解(001)

明确财政性资金意义何在

    编者按 《政府采购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在欢欣鼓舞的同时,都急于尽早熟悉和把握相关规定,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为了帮助大家快速学习《条例》,本报专门梳理了《条例》涉及的100个关键词,并提出相应问题、组织专家详细解答,进而推出"《条例》百问详解",与业界同仁分享。敬请读者关注从本期开始刊发的"《条例》百问详解"--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但对财政性资金并未具体明确,在采购实践中,人们对财政性资金的理解存在分歧。有人认为,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项目不能算作政府采购项目,因为钱是借的;有人认为,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也不能算财政性资金。

    问题:《条例》是否对何为财政性资金进行了明确?明确财政性资金的意义何在?

    业界专家沈德能:《条例》对"财政性资金"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一,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含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第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明确财政性资金,从资金性质上解决了政府采购范围的问题,为需要以资金性质来界定是否是政府采购项目提供了法律依据,理顺了在资金性质上区分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项目的关系,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适用。

    根据现行财政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批准的各类收费或基金等。

    财政性资金不等同于国有资金,国有资金的范围远大于财政性资金,以非财政性资金还款的和以国有资金担保的借贷资金不视为财政性资金。

    采购人全部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不受政府采购法和《条例》的约束,这些采购项目不是政府采购项目。非财政性资金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自有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捐助收入、不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

    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由于其收支都纳入了预算管理,尽管某些单位的收入全部用作其支出,但依据《条例》的规定这些单位的采购资金是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利用财政性资金入股企业和其他资金(如通过PPP引入的社会资金)共同注册成立项目公司,然后由项目公司建设的项目,其中的采购活动不是政府采购活动,不受政府采购法和《条例》的约束。因为,此时财政性入股的资金已经变成了企业的资金,而企业不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实行政府采购的主体(采购人)。如某地建设一个私人飞机机场,由政府出资30%,社会资金出资70%组成机场建设公司,那么整个机场建设的采购就不适用《条例》关于财政性资金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的规定。

    笔者曾经遇到一个案例,在某省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中,采购结果公布后,有生产企业向新闻媒体反映了采购当中存在的某些违法问题。新闻媒体向采购机构提出要求解释该采购项目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如果适用则存在某些违法问题。采购机构对照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无法得出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结论,其中最重要的一点争议就"财政性资金"的争议,该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于医院的自收自支的收费,不是来源于财政拨款。

    当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狭义理解:财政性资金仅指财政拨款资金,该项目的资金显然不是财政性资金;2、广义理解:财政性资金不仅指财政拨款资金,也包含与财政拨款性质相同的资金。医院是国有资金投资的,利用国有资产经营收费的资金也是具有财政性质的资金,因此该项目虽然是医院自收自支的资金,但仍然是财政性资金。由于当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机构最终也没有依据回答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而是回避了这一问题,间接回答说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是根据具体的国家政策和卫生部的某些规定进行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显然前述第二种广义理解的"财政性资金"是不对的。该采购项目不是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2015年3月9日 第1597期第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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