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财政厅厅长李岷
落实《条例》 深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落实《条例》 深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访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财政厅厅长李岷
■ 本报记者 王少玲 文/摄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财政厅厅长李岷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说,2015年,贵州省的政府采购工作将重点围绕当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两大热点工作展开:一是全面清理、修改并完善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相符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政府采购各类从业人员的培训活动,切实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是深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积极培育承接主体,更好地为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清理与《条例》不符的规定
《政府采购信息报》:请问李厅长,在《条例》颁布实施之际,贵州省将怎样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李岷:2015年1月底,业界盼望已久的《条例》终于正式出台,我们对于贯彻落实该《条例》的初步设想如下:
一是依法行政,清理我省已出台的与《条例》不衔接的相关制度。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我省相继出台了28个政府采购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大部分是2010年前印发的,部分文件与现行《条例》不相衔接甚至冲突,需对这些文件进行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二是加强宣传培训,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针对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活动。
三是将《条例》的政策条款切实落到具体采购项目中,如对节能节水产品、环保标志产品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和少数民族企业的政策功能。
四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全面及时公开采购项目信息,推进采购项目预算、采购合同的信息公开。
五是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开展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依法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和举报处理工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问责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对严重违法失信的政府采购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培育服务项目承接主体
《政府采购信息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举措。请问,目前贵州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总体情况如何?新的一年,贵省将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推进该项工作?
李岷:按照中央的部署,我省出台了《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和《贵州省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流程》等文件,明确了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操作流程。同时,召开了全省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
2014年,我省部分市县和省直部门已经针对该项工作开展了试点工作,内容覆盖检验检疫、法律咨询、污水处理、治安监控等众多领域。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政府采购向社会购买服务的金额近10亿元,初步实现了政府拿钱养人向拿钱办事的转变,政府购买服务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例如,在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用2590万元向10家检验检测机构购买服务,完成食品抽样检验10049次,较为全面地掌握了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了全省食品流通环节全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下一步,我们一方面积极研究完善评审机制,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体系。另一方面,扩大试点范围,将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及部分事务性管理服务列入试点项目。同时,针对我省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能力弱的现状,积极培育承接主体。2015年,我省设立了2000万元的培育资金,致力于支持一批社会信誉好、需求量大、品牌突出的承接主体,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延伸阅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详解
《意见》分为三大部分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将在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等领域开展购买服务工作。
据悉,《意见》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第二部分是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包括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程序、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解决了政府购买服务"谁来买"、"向谁买"、"买什么"、"怎么买"、"用什么买"、"买得值"等问题。
第三部分是扎实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明确各地各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中应承担的职责,并对监督管理和舆论宣传提出了具体要求。
细化服务项目采购操作流程
贵州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规范购买行为,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贵州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操作流程。
该流程共分为九个步骤:
一是编审购买计划,结合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报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二是确定购买方式,具有竞争性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采购标准的,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采购标准的,可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等方式购买。三是委托代理购买。四是公开购买信息,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包括服务项目的预算金额、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采购信息。五是组织购买评审。六是公告确定结果。七是签订购买合同,购买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绩效考评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八是履约管理与验收。九是支付购买资金。
设立采购目标
《意见》的目标任务是:2014年,在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
2015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覆盖到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领域以及部分事务性管理服务领域,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
到2020年,在贵州省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
明确购买内容和承接主体
《意见》提出的购买内容包括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服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与此同时,对购买服务内容作了禁止性规定,即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意见》明确承接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结合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纳入采购程序;对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经批准后可采用委托、战略合作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整理/金彩霞)(2015年3月9日 第1597期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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