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不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作者:宋宝泉 发布于:2015-01-20 17:4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财政支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调控手段。政府采购改革应该纳入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和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之中,不能一味强调将其整合到纯资源交易性质的平台之中。
本期围绕政府采购是否应该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采机构如何依法履行职能等热点话题,刊登业内资深人士的精彩观点,以飨读者。
近一段时间,有些地方把政府采购纳入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去运作。2014年,安徽省将省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业务纳入到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运作一事,引起了社会和业界的广泛关注。到底将政府采购纳入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否合理、科学,值得业界人士思考和讨论。
省级政府采购不应纳入交易平台
政府采购不属于公共资源交易范畴,不应把省一级的政府采购纳入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或纳入到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去运作。
政府采购是特定单位取得财政性资金的重要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是一级政府部门(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下同)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级政府部门编制的一般性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年度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不是一个独立的项目,它包含在一般性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之中。
在编制部门预算中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通过部门预算编制两上两下的审查后,经本级人大批准、本级财政批复到本级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才取得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预算资金指标。部门未取得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指标,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是特定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重要过程。政府采购属于财政预算资金执行的范畴。当前的财政预算体系是一级政府一级财政预算。任何政府部门在使用预算批复的财政资金时,不得超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采购或购买。这是本级政府部门施政的重要方面,也是本级政府部门年度预算执行进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政府采购是特定单位管理支付财政资金的重要环节。为了更好的管理政府部门财政资金的支付,政府部门在取得政府采购预算资金之后,必须依法合规地进行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的支付必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这也是财政资金管理的必须程序。依法合规进行政府采购国库支付中心就给予支付,反之则不予支付。所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财政资金的安全。
一级政府要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所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话,必须取得财政预算资金;必须进行政府采购;必须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这是财政资金管理链条中的三个不可分开的条件。
政采纳入交易平台违反《政府采购法》
把省一级的政府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或纳入到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去运作,违反《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律,是不科学的。
违反政府采购使用财政资金本意。政府采购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同样也是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如何使用或者如何花好财政资金的一个过程,它只买不卖。所以,它不应该属于公共资源交易的范畴。
而公共资源交易是指由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所掌控的公益性、垄断性、专有性的社会公共资源进行交易和提供咨询等业务的一个过程,它有买有卖。所以,公共资源交易有别于政府采购。
违反《预算法》相关规定。从预算的角度看,《预算法》规定,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省级单位的预算由省级财政部门编制;省级单位的政府采购由省级政府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单位的政府采购资金由省级国库进行支付。把省级政府采购拿到市级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去执行,预算资金的支付手段和支付的程序搞颠倒了,违反《预算法》关于财政资金级次管理的相关规定。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是政府集中釆购机构。如果把公共资源交易的平台作为一个集中采购机构,那么政府采购的项目一律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作以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这个平台是绝不能收费的。
从目前各地改革的实际情况来看,普遍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一个收费的市场平台。它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是一个独立的、具有事业法人的、非盈利性的机构。因此,于情、于法、于理把政府采购纳入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去运作都是不对的。
改革创新是对的,但改革创新不能违法。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无授权不可为",如果有些地方不顾上位法的规定,去做违反法律的改革创新,不管这种创新是谁搞的,都必须加以纠正。
165号文必须得到贯彻落实
财政部于2014年10月11日印发《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一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业务时,违法改变政府采购法定评审程序、干预评审结果、乱收费,以及在交易中心建设中存在的"管采不分"等问题时,强调采购活动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
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公告和评审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规范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项目评审、质疑投诉、档案管理等行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等。
《通知》规定,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也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现场监督人员支付评审费、劳务费等报酬。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集中采购机构的公益性特征。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对纳入交易中心的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考核与指导,促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要求。要进一步落实"管采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财政部门不得违法采取授权、委托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将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交由其他机构行使。
《通知》还提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对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本通知规定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和整改。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从《通知》中可以看出,政府采购不等同于公共资源交易,集中采购机构也不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是一个如何使用好财政资金的采购平台,也是财政资金执行运作的中间环节。它和国库支付中心共同组成了财政资金支付的重要关口。
试问,如果管理财政资金支付的国库支付中心脱离财政部门的监管和运作,财政资金还能安全吗?反之,如果管理财政资金采购的集中釆购中心纳入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去运作,断裂了财政资金管理的链条,脱离了财政部门的监管,财政资金的采购如何保障安全?
总而言之,政府采购是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一个过程,是财政资金支付运作的一种手段,是财政资金预算、采购、支付链条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综观法律和改革的实践,政府采购不宜纳入到公共资源平台上去运作,更不能改变财政资金管理的级次法律地位、隶属关系和法定程序,来把它纳入到下一级(省里纳入到市里)公共资源平台上去运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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