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采中心副主任李春杰在第十届全国集采年会上发言(摘要)
作者:整理/黎娴 发布于:2015-01-26 16:4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李春杰发言摘要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李春杰
2013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要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此之前,中纪委已经在部分地市进行组建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试点工作。去年,发改委制定了《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明确了基本原则、整体目标、执行方案。应该看到,新一届政府成立后,大力推行政府职能转变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方面。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统一进行监管和规范操作,改变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分散管理和操作的状况,对于规范各类招标行为和推动资源共享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政府机关的一个部门,应跳出部门利益的小圈子,站在国家和全局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只要有利于政府采购这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都应该支持。
截止目前,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纷纷落地。在这种形势下,如何设计国家层面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建方案尤为关键。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应与现行法律相衔接
《政府采购法》是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基础,自2003年颁布以来,全国已建立和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法规体系,在基本原则、采购模式、机构设置、实施程序和政策功能等方面均具有独立性和特殊性,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一是集中采购属于强制性的法定代理。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集中采购属于强制性法定代理,这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可以自由组织招标投标有本质区别。
二是政府采购是整个公共财政体制链条的一个重要环节。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国库支付是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的三驾马车,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符合财政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应充分借助集采机构力量
集采机构自成立以来,开展了大量创新性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本质就是规范各类采购行为,统一操作流程,推动资源共享,提高效能。以集采机构为基础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能够较好地实现改革的初衷。
一是从中央国家机关层面看,集中采购的体制机制相对完善。《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十年来,集中采购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体制进一步完善。在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实现了前段和后段流程的物理隔离以及编制采购文件与审核采购文件相分离、编标人员与开标人员相分离、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相分离、评标组织人员与履约监管人员相分离、招标采购与质疑投诉处理相分离,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是能够有效避免机构重复设置,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目前,中央层面设有3个集中采购机构和4个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共有200人左右。如果抛开集中采购机构,另起炉灶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势必造成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和机构重复设置。
三是集采机构在执行层面的实践经验较为丰富。
在坚持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主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着力加强信息化操作平台的建设,积极探索网上竞价、电子反拍等电子化手段,在规范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集中采购效率、节约集中采购成本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应考虑中央国家机关实际
中央预算单位分布范围广,数量众多。这些采购单位不仅包括京内预算单位,还包括广大二级及以下的京外预算单位,因此,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充分考虑中央国家机关实际。
一是中央与地方具有不同的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的分级财政体制,二者具有不同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方式,地方政府交易平台难以满足中央单位的实际需求,这就决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适用于属地化。
二是中央单位具有自己的特殊性。现在中央设有中央国家机关、中直和人大系统3个集中采购机构和4个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具有各自的实际情况,在具体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上与地方存在差异性。
三是中央与地方的主要采购对象不同。中央单位的采购主要是货物、服务为主,不涉及国有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也不涉及重大民生项目。因此,中央国家机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适用于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大整合模式。
(整理/黎娴)
原标题:以集采机构为基础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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