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编好招标文件系列(二)
作者:郎兆银 部蓉 发布于:2015-02-02 18:1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如何编好招标文件系列(二)
监督贯穿全程 力避人为操作
众所周知,现行的法律法规赋予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等诸多权力,却没有对等、细化地做出其承担相应责任和履行义务的条款。这就导致了一些招标人权力过大,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违反公开透明的原则,将应公开招标的调整为邀请招标,将应邀请招标的规避为直接发包;随意设置资格审查条件、评标标准,限制和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等。
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主要为:一是地方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往往采用事中监督,忽略了编制招标文件前期工作、各方落实招标成果、履行合同、责任追究等事前和事后监督;二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尚不完善,缺乏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实际运作中缺乏独立性。三是招标信息不对称,更多的投标人无法真正享有参与编制招标文件的话语权;四是对编制招标文件的论证专家管理仍然存在漏洞,人为操作的可能性时有存在。
以法律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推进诚信管理平台异地联网
完善招标文件编制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有关配套规章制度,权衡各方在招标活动中的平等地位。明确招标前期程序,招标范围和标准,完善资格审查设置、评标办法、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管理等。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考核。 通过组织学习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从业人员(包括代理机构人员和评标专家在内)的政策素质和职业道德规范。建立统一评标专家库,实时进行考核,实现动态管理淘汰制和责任追究制,保证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评标办法程序化、客观化。 制定通用的招标文件范本,加快招投标电子政务建设,增大商务标比重,减少技术标人为打分因素,使投标报价成为决定能否中标的主要因素。
构建诚信体系管理平台。 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均应纳入诚信体系考核。对信誉良好的投标人予以加分,定期将信誉较差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清理淘汰。推进诚信体系管理平台异地联网,从源头上规范、促使各方自觉遵守招投标工作的各项规定。
(作者单位:滨州市财政局)
原标题:把握关键要素 诚信体系异地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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