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PPP模式 实现三方共赢
作者:孙 洁 发布于:2015-02-02 18:1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当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已经被广泛运用,财政部、发改委等多个部门都在积极推动。尤其是财政部,不仅设立了金融五处作为PPP的负责部门,同时国务院还批准设立了财政部PPP中心。随着人们对PPP认识的不断深入,逐步了解到PPP与政府采购存在诸多相同和不同点:一种认为PPP是一种新型的政府采购;另一种认为PPP不同于政府采购。
PPP与政府采购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区别与联系?本文将从资金来源、采购对象和采购方式上分析两者异同点。
PPP实现工程+服务采购
从采购对象看,政府采购对象有货物、工程、服务三种,而PPP所实现的政府购买的对象是工程+服务。政府采购是一次交易活动,而PPP是一个管理过程。例如:政府计划修一条高速公路,一般采购是由私营部门建设,然后转交给政府部门,这就完成了工程采购。如果通过PPP,政府特许民营部门建设,并同意收取一定年限的费用,然后再转让给政府。在收费期间,维护由民营部门负责。这样政府不仅仅得到了工程,在运营期间的维护还是由民营部门提供的。
因此,PPP实现的是工程+服务的采购。在传统采购下,政府采购完成一项工程采购后,如果维护也要民营部门提供,政府还需要再采购一个服务提供商,而通过PPP直接就完成了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有一种项目融资方式BT(建设-转让),可以看成政府对工程进行的采购,民营部门建成的项目直接卖给政府。但它不应当看作PPP。当然也可以将BT这种政府采购工程转变为PPP。有人认为将BT项目的转让期拉长就可以变为PPP了,事实上拉长转让期只是一个方面,在这个较长的转让期间,对项目的运营和维护也应当是由私营部门负责,这样才符合PPP的条件。
PPP为公众提供产品和服务
从资金来源看,政府采购所使用的资金来自于政府预算内资金,而PPP所采用的资金更多是来自社会资本。这也是政府采用PPP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无论政府采购是货物、工程或是服务,都需要预算内资金支持。采购是一种买卖关系,如果没有预算内资金支持是不能进行采购的。而PPP则截然不同,PPP不是一种买卖关系,而是一种合作关系。政府虽然没有预算内资金,但仍然采用PPP模式为公众提供公众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更多是为政府所使用的,而通过PPP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更多是为公众所使用。
PPP将优化政府投资方向
从采购方式看,政府采购是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而PPP是政府选择合作伙伴。选择合作伙伴的方式是借鉴政府采购的方式,不能完全和采购方式相同,一个是选择物品,一个是选择法人。
在《政府采购法》中,采购对象中有一类就是公共服务,而现在又在提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两者的区别就是,《政府采购法》中的服务主要是指对政府本身的服务,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要是指政府为社会公众购买的服务。如果这种服务是一次性或短期的,就不属于PPP,如果是一个长期的服务则可能属于PPP。例如:为特定人群购买理发这种服务,如果仅仅是一段时期内的服务,可能通过合同约定一个理发店。如果是PPP的话,就会通过合作商建立一个理发店,通过长期为政府提供这项服务获得合理收益。经过一段时间之后,理发店就归政府所有。
从效果看,政府采购某项工程后,要由政府自己负责运营维护管理,项目质量得不到保障,运营效率也不会高。而采用PPP后,社会资本为追求高收益,不仅仅质量得到保障,效率也会得到极大提高,从而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优化政府投资方向,改进投资使用方式。
同时,在区分PPP与私有化的问题上, PPP一般只是一个过度性的制度安排,而私有化是永久性的安排。如果一条高速公路可以让私营部门永久性收费,可能是私有化而不是PPP了。而PPP只是让私营部门收费一段时间,然后再移交给政府,供公众免费使用。
(本文作者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中国财政学会公私合作研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细化重点环节 严把评标规范性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