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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采制度体现节支防腐功能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 发布于:2015-02-10 10:1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是该法的立法目的,表明政府采购的主要政策性目标是节约资金、维护公共利益和廉政建设。其中,维护公共利益在后面的条款中有进一步的细化。《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是实现第一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细化条款。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与购买国货有关。中国在加入GPA之前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不违反GPA的规定。中国加入GPA之后,对于适用GPA的政府采购,除非适用例外,否则不得限定只能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由于该条款的文字具有某种强制性,在中国加入GPA后需要对该条款进行调整。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该法。第八十六规定,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这两条并不是豁免条款,而是排除适用条款,即这两种类型的政府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中国一旦加入GPA,需要对紧急采购、国家安全采购、秘密采购进行规范,以符合GPA的要求。

  把以上条款归纳起来,中国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定位主要是《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中的三项,即节约资金,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安全、购买国货、抢险救灾、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促进廉政建设。

  就目前来说,不论是GPA还是《政府采购法》,实质上都有一些核心的、根本的原则,即要求透明和非歧视,但为什么会在这些基本原则上保留例外情形,是因为很多国家会有一些其他的价值追求,这些价值追求往往高于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需要例外规定。

  各国对价值大小的判断有所不同,价值追求确定后,按优先次序排列,然后通过国内立法,以例外的方式明确表达出来。

  中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目标取向单一。目前,中国政府采购主要强调上述三个方面,没有充分运用政府采购来实现更多的政策目标。这就需要更好地研究各GPA参加方如何运用GPA的权利实现经济社会政策目标,例如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社会公平等。

  中国政府采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采购形式单一。目前,中国政府采购主要是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未来要实现政策目标,需要调整机制,用法律的程序做进一步优化。

  英美两国在政府采购政策和实现方式上存在很大差异。首先,英美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多元化,包括扶持中小企业、采购国货、保护环境、支持企业创新、促进地区均衡发展、提高弱势群体竞争力、支持残疾人就业、保护劳工权益等。中国除了节约开支和反腐外,应当实质性的提高政府采购的功能性。此外,美国逐渐从公开招标向竞争性谈判方向发展,同时推行电子化采购,这些比较明确的方向性指标,对中国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本报记者杨三辉据WTO政府采购协定国际研讨会录音整理。丁亮,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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