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细点评
空调采购项目应准确把握节能政策
作者:陈婉秋 马正红 发布于:2016-03-28 14:51: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案例回放
采购中心受采购人的委托,对某一空调多联机组进行公开招标。一共有四家空调供应商参与投标。在评标会上,专家仔细核查了投标文件中的节能清单说明,核查结果为供应商A和供应商B提供的不是最新一期节能清单说明,且此次采购项目发布公告前,最新一期节能清单就已经发布了;供应商C虽然提供了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但是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将所对应的投标产品认证型号用有颜色笔标识出来”。评标委员会认为,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供应商A、B、C提供的节能清单都不符合要求,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三家单位的技术分应均为0分,且不得中标(采购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所投标产品在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最新一期有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在页复印件,并用颜色笔标识投标产品认证型号,投标产品和清单的型号规格需要一一对应,否则不予认可”)。
采购人有自己的意向单位C,但不能中标。在这样的情形下,采购人代表设法让本项目采购失败。采购人代表提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A、B、C三家不能中标,实际上仅剩供应商D有中标资格,就算供应商D对招标文件响应较差,只要满足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和节能清单说明规定,也可以中标,这样就无法推选出价格最优、品质最好的供应商中标,失去了公开招标的意义。因此采购人代表提出,供应商A、B、C三家没有继续参加评审的资格,有效标不足3家,要求采购失败,重新组织招标。
评标委员会组长和业务经办人提醒采购人注意,依据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A、B、C三家应当继续参加评审,但其技术分为0分,采购失败没有相关依据。因此,评标会议继续进行,评标委员会组长将此次节能清单的认定过程详细地记载进了评审结论中。
案例分析
确定空调采购需求应注意节能清单覆盖面
采购需求和技术规格是采购文件的核心部分,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和技术规格是由采购人提供的,集采机构在受理采购人的空调采购委托时,要求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和技术规格明确后才予以受理。因此,集采机构一般要求采购人提供空调采购需求表、空调的技术参数、技术性能要求、设计图纸等。
空调采购具有特殊性,如实现节能清单强制采购。空调在节能清单中始终是无可替代的主角,在整个目录的篇幅中占比几乎每期都过半,其中大部分是分体机和多联式空调等,因此提出采购需求时,务必注意拟采购机型在节能清单中的广泛性和覆盖面,尽量选用在节能清单中覆盖面大的空调机规格。
编制招标文件应注意节能政策落实
在空调的招标文件中,我们落实并细化了节能政策,为便于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最新一期有效节能清单所在页的复印件,并用颜色笔标识投标产品认证型号,投标产品和清单的型号规格需要一一对应。如果属于设备组合投标的,必须提供设备组合说明。在技术响应文件表格格式部分,也提供了节能清单说明表及设备组合投标说明,以统一投标文件的格式。这样既落实了采购节能产品的政策,又保证了投标供应商准确地响应。
具体执行节能清单时应注意“最新一期”的内涵。依据规定,最新一期节能清单发布以后,应当执行最新一期的节能清单。在此之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上期或本期节能清单,采购文件未约定的,可以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节能清单。也就是说,在已经启动了的空调采购项目中,如果采购文件只是规定“最新一期”,而并未约定具体的期数,那么在这一“过渡”阶段,供应商既可以提供上期的节能清单说明,也可以提供本期的节能清单说明。
按投标文件内容判定响应性
评标委员会核查的依据仅限于投标人提供的节能清单说明和最新一期的节能清单。根据评标本身的特性,评标委员会只能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来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不能寻求外部资料。
在案例中,即使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在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中,但是其投标文件并未提供最新一期的节能清单说明或者没有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用有颜色笔标识投标产品认证型号,就是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
在实际操作中,评审委员一般会先核对供应商提供说明与最新一期节能清单的页码是否一致,再核对所在行数、产品型号和节字标准认证证书号的一致性。
案例中采购人代表提出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A、B、C提供的节能清单都不符合要求,但不作为实质性要求将其剔除,只是技术分打0分,且不得中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因此,评标委员会的做法是正确的。
应把握节能政策调整
当节能清单中有新增节能认证产品时,应经由财政部、发改委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一般来说,每年一月、七月,财政部、发改委会公布新一期的节能清单和关于调整公布新一期清单的通知。因此,随时关注清单的调整、通知的变动,能更好地在采购项目中把握节能政策,也能在新旧政策的比较中,厘清节能政策的脉络和趋势。
例如,《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指出:“若所需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本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而《关于调整公布第十八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则规定:“采购人需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在第十八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两条规定虽只有“或”和“且”的区别,实际上确是一个较大的变动。可以看出最新一期通知扩大了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的范围,这体现了结合实际发生的情况、以采购人的需求作为出发点、循序渐进地执行节能政策的取向。
这一政策调整,对空调采购项目有一定的影响。比如在某个定点协议空调项目中,采购人需要采购实验室用机房空调,机房空调属于节能清单中有细化分类的产品,但是采购人提出,因为实验室的特殊性,对各个技术数据要求更高,所需产品一般都需要厂家订制,而这些订制的产品一般不在节能清单里,根据《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这样的情况属于“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可以在节能清单之外进行采购,避免了所采购产品无法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的尴尬。至于如何判定“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笔者建议,可以借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在确定需求前组织专家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核,确定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总之,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加强节能政策的的执行,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在空调采购项目中,无论是确定采购需求环节、招标文件编制环节,还是组织评审环节,都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政策的要求,将节能落到实处。
我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推行较晚,尚处在不断完善、不断细化的阶段。对此,首先,在国家层面,加强立法,为落实各层各级的责任提供制度保障。现在关于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大多停留在部委通知的层面上,级别较低,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规和规章,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推进节能采购中的分工、权限,详细具体地规定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等各方在节能采购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其次,在中心层面,加强业务员对节能政策的学习和掌握,将节能政策执行步骤具体化,做到事前把关、事后检查,保证节能政策的落实;再次,重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宣传推广,让采购人、专家评审、供应商各方能认清节能产品采购的重要意义和应承担的职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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