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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细点评

更改谈判时间 应发布公告顺延时限

作者:汤万平 发布于:2016-03-21 13:29: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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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某年9月8日,S省政府采购中心受委托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公告和谈判文件,拟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对S省地方税务局地税通讯印刷服务项目进行采购。采购公告和谈判文件均确定,该项目供应商签到及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9月15日13时。采购公告另明确:该项目的资格审查及谈判开始时间为9月15日13时。
 
  9月15日上午,S省政府采购中心接到评审场地管理部门的通知,当天无法安排本项目的评审场地。
 
  9月15日13时,本项目供应商报名签到及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后,S省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口头告知报名供应商,因无法安排评审场地,本项目资格审查及谈判时间延迟到9月16日上午10点。同时,在采购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当场将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资料进行了封存处理。同日,C供应商认为该项目采购程序违法,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并向S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书面质疑。
 
  9月16日上午,评审委员会进行了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报告。有包含C供应商在内的两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但未到现场参加谈判。评审委员会将以上两家供应商作弃权处理,并出具了谈判报告。
 
  9月18日,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的质疑书,并于9月24日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质疑事项不属实,质疑无效。”9月28日,被投诉人发布了预成交公告。
 
  9月27日,S省财政厅收到C供应商的投诉,并依法予以受理。11月12日,S省财政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该项目采购程序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 题
 
  1.资格审查及谈判开始时间是否可以随意更改?

  2.因场地无法安排而变更评审时间的正确程序是什么?
 
  案例点评
 
  问题一  谈判时间不可随意更改
 
  作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工作处室的工作人员,在此次投诉处理过程中,笔者以投诉书所述事实为依据,将调查重点放在变更资格审查及谈判时间是否应发布变更公告并书面告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上。结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九条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六项之规定,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均应发布变更公告,并书面通知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而资格审查及谈判时间是否属于谈判文件的一部分就成为了问题的关键所在。
 
  经调查,资格审查及谈判开始时间仅在项目采购公告中明确,而未在谈判文件中明确,加之74号令第十一条也未明确资格审查及谈判开始时间是否属于谈判文件的一部分。因此,不能认定资格审查及谈判开始时间属于谈判文件的内容。
 
  那么,资格审查及谈判开始时间是否就可以随意更改,也不用发布变更公告并书面告知潜在供应商了呢?
 
  笔者放弃了之前的调查思路,重新审查所有资料,发现了一个重要事实,即S省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是在供应商报名签到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后,也就是项目已经进入资格审查及谈判评审环节时,才口头告知报名供应商资格审查及谈判时间延后。那么本案的调查重点就转向了进入评审环节后是否可以停止评审并改变评审时间的问题上。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应当是一个完整、连续、不间断的程序,除依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四部分规定的“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并按照相关程序补抽专家仍无法补齐的,和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外,并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停止评审工作、现场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并择期重新开展评审工作。
 
  问题二  应发布公告并顺延时限
 
  那么,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遇到竞争性谈判当天因场地无法安排原因需要变更评审时间的正确处理程序是怎样的呢?
 
  笔者认为,首先需要明确,虽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方式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而74号令未作规定,但从《政府采购法》立法本意来看,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是一个完整、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非招标采购方式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与评审开始时间也应当是一致的。
 
  遇到此类情形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根据74号令第二十九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在原公告发布媒体发布变更公告,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资格审查及谈判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报名供应商。
 
  所以,S省政府采购中心的行为属未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组织采购活动,影响了成交结果,属采购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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