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声音
修订完善法律法规 充分发挥政策功能
作者: 发布于:2016-03-14 13:29: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编者按 政府采购,不单单是政府购买东西,还承载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功能。因此,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促进政府采购规范有序开展;如何充分发挥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功能?这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课题。让我们看看此次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是如何建议的。
政策功能
全国人大代表、格力集团董事长 董明珠
通过政府采购促进企业自主创新
现阶段,政府采购对企业自主创新的促进功能尚未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节约财政资金和反腐倡廉功能已得到足够重视和落实,但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采购国货等功能因缺乏相关配套政策而无法得到落实,其拓展功能,包括拉动消费、促进自主创新、保护民族产业、协助构建和谐的国际环境等新功能也尚未发挥出来。建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出台政策保护商业秘密,同时通过政府采购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引导作用,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优先采购技术领先、节能环保的自主创新产品,而不是一律按“定价中标”原则进行采购。
全国政协委员、台盟中央常委、福建省副主委 骆沙鸣
发布绿色采购报告 增加绿色采购份额
目前我国环境承载能力已达到或接近上限,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刻不容缓,建议加大政府绿色行政力度,出台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专项支持政策,如推动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能力建设、利用亚投行、丝路资金等金融合作机构,达到“绿色金融”准则要求。此外,政府要发布绿色公共采购报告,不断增加绿色采购份额。
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省文联主席 潘鲁生
政府采购应支持工艺美术产业发展
我国是工艺美术大国,近几十年,工艺美术产业整体上缺乏创意的融入,导致工艺美术产业面临结构调整。建议建设“全民手工艺创业系统”,由主管部门成立工艺美术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为工艺美术中小微企业市场化发展提供投融资服务、政府采购服务、商业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多种形式服务,使需求式创业成为全民手工创业常态。
全国人大代表 戴碧蓉
优先采购福利企业产品及服务
福利企业作为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主要渠道,因各种原因,大多设备老化、技术薄弱、市场竞争力不强。建议在政府采购中,明确优先购买福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持有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在供应商资格审查时不应排斥和限制。对部分福利企业产品,如制作工艺简单的校服、床上用品等,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或定向采购。同时,对福利企业的产品实行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给予一定税费优惠,引导福利企业根据自身特点进行生产或经营。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主任 白鹤祥
政府购买闲置资源 缓解养老供需矛盾
以市场化方式扩大养老服务供给、降低服务价格,这是解决我国日益严重的养老问题的必然方向。盘活社会闲置资源,增加养老设施供给,不仅能缓解养老市场供需矛盾,还有利于增加就业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盘活社会闲置资源,所需资金可通过信贷支持、补助贴息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参与转型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委员、企业委员会副主任、商务部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主任 骞芳莉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应充分考虑援外功能
对外援助是我国对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开展经济外交的重要支撑。我国援外现行管理最高位阶的法律形式是部门规章,立法层级低,受到国内更高立法层级的法律法规制约。目前,与对外援助相关的国内立法主要包括《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其中并没有充分考虑援外特殊性,亟待制定适合援外工作实际的行政法规,解决长期没有上位法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奥克斯董事长 郑坚江
制定电商交易法 弥补《政府采购法》空白
目前我国针对电子支付领域仅有《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等几部法律法规,存在立法层级不高、法律体系不全、执行效力不强等问题。应尽快制定《电子商务安全交易法》,既有利于健全法律体系、增强执行效力,又可避免修改其他多部相关法律。如不制定《电子商务安全交易法》,则要及时修改《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公司法》《政府采购法》、《刑法》,及三部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与电子商务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条款,增加与电子商务相符的内容。
全国人大代表、沈阳鼓风机集团齿轮压缩机有限公司生产副经理 徐强
修改《招标投标法》 杜绝恶意低价投标
最低价中标的错误使用,致促使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惜低价中标,而后采取偷工减料、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高价索赔等方式弥补损失。建议修改《招标投标法》,对于恶意低价投标较为明显的行业,根据目前市场整体行情,结合相关政府文件及有关专家的经验,由政府或行业组织制定招标成本指导价,严格规定投标报价应去掉最低价和最高价后,还低于平均投标价一定比例的,视为低于成本价,以此作为整个招标项目的价格评审依据。
全国人大代表、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蒋锡培
界定最低价评标法适用范围
我国现阶段采用的评标方法主要有两种,即综合评分法和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也未界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具体情形和标准,导致绝大部分应进行技术、商务和价格综合评审的招标项目,为最大限度谋取节支率,错用和滥用最低价评标法。
首先,健全法律法规,建议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
其次,形成行业成本价格体系,防范恶意低价投标。对于恶意低价投标明显的行业,由政府或行业组织制定招标成本指导价,严格规定投标报价应去掉最低价和最高价,还低于平均投标价一定比例的,视为低于成本价。
第三,建立诚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招标过程中应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于有挂靠投标、非法转包等行为的投标人,以及发生过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投标失信的检测机构和人员,要依法处理,限制进入招标标市场和监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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