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财政厅厅长于国安
专家管理“7+1” 让制度成为“带牙的老虎”
长期以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素质参差不齐,涉及专家评审方面的质疑投诉案例并不少见,如何科学监管评审专家队伍,提升专家专业水平和自律意识,以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质量和效率,这是财政部门亟待破解的课题。
在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财政厅厅长于国安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提出,山东省将通过构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7+1”制度体系,根据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等的多方评价,实行专家等级制,利用网络、手机等便捷媒体开展政策培训,全面提升评审专家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质量提供坚实保障。
“7+1”专家管理制度体系
于国安:在2015年召开的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要有一套严密的制度、规则设计,在制度上阻塞权力寻租空间,推进政府采购的市场化改革,为更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开一扇更大、更公平的门。因而,要通过制度设计,约束评审专家的裁量权力。
长期以来,政府采购被诟病为“专家采购”,评审专家的决策往往代替了采购人决策,将专业技术打分片面等同于实现采购的“物有所值”,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如何定位评审专家的角色,实现专家身份从评判者向咨询者的转变?这是需要我们探索和研究的重大问题。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让《政府采购法》真正成为“带牙的老虎”,让评审专家真正在法律约束下“守法、守规、守德”。
2015年,山东省本着“品德为先、技能为本、宁缺勿滥”的原则,重新梳理了全省18100多名入库专家资格,严格对照专家申报条件,逐一审核入库专家资质,将一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专家清理出库。
今年,山东省还将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聘任制、承诺制、评价制、等级制、培训制、淘汰制和惩戒制,构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7+1”制度管理体系,要求每名聘任专家签署自觉遵守政府采购评审规则,并自愿接受违规处罚的承诺书。
同时,根据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等的多方评价,实行专家等级制,利用网络、手机等便捷媒体开展政策培训,全面提升评审专家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质量提供坚实保障。
还权还责 强化采购人角色
《政府采购信息报》:除了在评审专家管理上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外,山东省在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快预算执行率上,也取得了喜人成绩。在此过程中,山东省财政部门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将如何推进?
于国安:西方有一句话叫“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个人认为,这句话说得非常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后,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职责定位进一步清晰,尤其是对采购人,首次明确了在需求设定和合同履约这“一头一尾”、直接影响采购结果是否“物有所值”的重要环节中的责任。
过去在制度设计上,将原本属于采购人的责任层层委托出去,导致责任消弥在冗长的委托代理链条中,无从问责。现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采购人的责任认定清晰,创造条件和压力让采购人有权、有责、有能力。尤其是随着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进一步推广,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扮演的角色将越来越重要。
为最大限度发挥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近三年,山东省始终坚持抓大放小、放管结合,通过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提高限额标准、精简品目、压缩流程,以及优化审核等举措,使得政府采购绩效明显提升。当然,采购人主导采购活动,并不是财政部门就不用监管了,而是按照转变职能的要求,逐步从注重程序性监管向结果导向性监管转变,以问题为导向,追根溯源,完善制度,实施问责。
下一步,山东省还将按照“放权于市场、还权于采购人”的原则,积极探索研究“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还权于市场,即梳理监管部门的法定审批事项,探索取消除法定审批以外的核准事项,全部改为备案制;还权于采购人,即探索研究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建立主体明确、法责清晰、权责统一的政府采购执行体系,引导采购人落实好采购需求制定、履约验收、内控机制建设、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到科学采购、廉洁采购、透明采购。
■延伸阅读
2015年山东省级采购规模超170亿元
2015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多项指标再创新高。
编制预算首次突破180亿元:2015年,省级共编制政府采购预算183.97亿元,较上年增加35.48亿元。各单位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积极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要求,加大预算审核力度。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率同比提高2个百分点:2015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率达95.9%,同比提高2.2个百分点。一是各预算单位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二是积极创新政府采购举措,如“预采购”制度,可使采购项目提前近3个月进入采购程序,2015年通过“预采购”制度实施69.4亿元,占已执行预算的39.4%。三是实施“直通车”制度,取消了20多道审核流程,2015年通过“直通车”制度完成采购33亿元,占已执行预算的18.7%。
政府采购完成额增长逾三成:2015年,省级共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73.77亿元,同期增长31.55%。采购预算、采购执行进度的提升,必然推动采购完成额的增长,尤其是省级推出的提高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放宽代理机构选择范围等措施,在缓解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压力、提升社会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的同时,提高了政府采购执行效率。(政采信息)
2016年全面推开政府购买服务
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2016年全面推开;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日前,山东省出台《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解决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谁来买”?除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购买主体外,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按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向谁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公益三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依法在相关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买什么”?应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接、经济技术上可行、体现结果导向的服务事项。(政采信息)
山东 率先实施政采信息“六公开”
十多年来,山东省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完善,采购行为不断规范,政府采购事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政府采购已经成为全省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
2015年,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采[2015]10号),并制定了配套的信息公告规范,在全国范围内,率先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六个重要方面的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
公开采购需求:采购人要将拟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性能要求、服务内容等进行公开,告诉社会“我想买什么”。凡是有项目评审报告的,还要同时公开评审报告主要技术(服务)指标或相关内容。
公开采购文件:要将采购文件随同采购公告同时向社会公开,告诉社会“我要怎么买”。采购文件除采购需求外,还要包括潜在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价格计算、评价方法等。这样做,主要是让潜在供应商提前获知采购项目信息,有效避免采购文件出现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同时给所有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平等机会。
公开采购预算:在发布采购公告的同时,要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的预算,告诉社会“我最多花多少钱、需要买多少”,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因投标超预算而导致的大量废标,消除潜在供应商套取和采购人泄漏项目预算的寻租空间,还能在客观上进一步增强采购项目的市场竞争性。
公开采购结果:采购人、代理机构要公开成交供应商名称和成交价格以及产品(服务)主要指标(内容),让社会了解采购人使用财政资金购买了什么。同时,公开评审过程,包括评委组成、评分方法等内容,在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也促进评审专家更好地履职、履责、守法、守德。
公开采购合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将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向社会公开,让社会了解“买了谁的,他们是怎么约定的”,使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正视合同内容,强化他们对合同履行与采购需要、采购结果一致性的责任,避免采购合同内容与中标结果不一致或“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情况发生,强化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效力。
公开履约验收:在采购与验收相分离的制度基础上,要将采购合同履约情况予以公示,公开验收人员和验收报告,告诉社会“买的怎么样”,从而强化供应商的履约意识,明确采购人的验收义务,体现采购人的采购结果主体责任。
为顺利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六公开”,山东省还建立起问责机制,例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存在应公开而未公开,没有通过规定渠道和时间公开,公开内容违法违规等行为,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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