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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采购方式 更大程度接轨国际

作者: 发布于:2016-02-29 14:02:1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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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三到四月的日本樱花节都会吸引大量国内外游人前来参观。

 

   日本没有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该国《会计法》规定了涉及国家级政府采购契约的基本条款。日本每个政府机构负责管理各自的政府采购契约,每个政府机构都有自己的合同管理条例。日本制定了《地方自治法》,规范了地方政府机构的政府采购事宜。本文着重介绍了日本的国家级政府采购。

 
  招标+磋商
 
  公开招标
 
  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开招标是标准的政府采购方式。然而,当合同金额很小时,也可以选择其他采购方式。参加公开招标的公司通常需要经过资格预审。政府部门通常针对各种类型的招标协议公布资格预审条件,包括建筑工程、制造业和货物销售。
 
  如有必要,出于专业特殊采购项目的性质和要求,政府部门还可对供应商进行专业资格预审。为使招标采购更有效,日本政府统一了参加制造业和产品销售有关的招标合同的供应商资格预审程序。中央政府通过一个网站提供招投标信息,并接受投标申请。
 
  政府采购公告在日本官方公报和其他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发布,公示期直到开标前一天。参加招标的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项目估价的5%或更多向采购人缴纳保证金。
 
  政府机关必须在招标前确定一个“期望价”,在政府机关为所需服务和货物付款的采购项目中,这个期望价起到最高限价的作用,给出低于此期望价格的最低价者将获胜。
 
  但在几种情况下,如当采购项目是建设工程或者制造业项目,且期望价格在1000万日元(约合58.3万元人民币)或以上时,政府部门可将合同授予投出第二低价的投标者。因为一些情况下以最低报价者中标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如投标价太低,投标者提供不了相应品质的服务或产品;授予该投标者合同会产生不公平或阻碍市场公平竞争。
 
  举例来说,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一个投标者出于荣誉感(比如被授予为皇家建房屋的合同),投出了比合理商业价格低得多的价格时。如果按这个价格,竞标者可能会牺牲质量,因为难以抵消低价带来的损失。
 
  限制招标
 
  当供应商数量有限或公开招标对政府机关不利时,可使用限制招标方式。实践中,在WTO政府采购协议(GPA)在日本生效之前,公开招标方式很少使用,而限制招标在政府采购中较多地被使用。根据日本相关法律,有限数目的公司拥有许可证,因此典型的情况是只有有限数量的公司参加采购。比如,当采购涉及飞机建造的项目时,日本并没有很多家飞机制造商持有相关许可证,公开招标通常会带来一些问题,如竞争者私下串通,难以检查建筑物或货物的质量,合同内容透露将给政府事业带来严重损失等。
 
  当某政府机关因上述以外原因采用限制招标采购方式时,该机关必须就相关事宜与财务省进行协商。政府机关指定可参加限制招标的公司。类似于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程序,政府机关必须为各种类型政府采购设定投标人的条件,并公布适当标准。
 
  政府机关必须设定招标标准,并在招标程序中指明要将此标准报告给财务大臣。如有可能,各机关必须指定10个或更多可以参加限制招标的投标者。限制招标的具体程序和公开招标通常是一样的。
 
  直接磋商(谈判)
 
  当采购项目不适合竞争,或者时间紧迫无法使用其他采购方式,或者使用公开招投标方式有明显弊端时,可以使用直接谈判的方式。另外,如果一个招投标项目已连续失败两次,政府机关可以在招标各项条件要求框架内,与供应商进行直接谈判。如果竞标优胜者没有进入签订合同,政府机关也可以直接谈判。在政府机关与供应商进行正式谈判之前,政府机关必须和公开招标一样,事先估算出期望价格。如有可能,政府机关必须了解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的估价。政府机关决定授予合同后,必须在书面合约上签字。
 
  数年前,日本公共工程采购领域一系列贿赂和串标案件被公诸于众后,日本众议院通过了《公共建设工程投标及契约适正化促进法》,规范国家和地方的公共工程采购,更加强调信息公开,并为公共工程采购设定了指导原则。之后,《排除和禁止政府官员卷入串标法》得以通过,该法对策动、帮助企业进行串标的政府官员进行惩罚,包括监禁等。
 
  紧密衔接GPA
 
  日本是关贸总协定(GATT)政府采购协议(GPA)成员方,也是WTO政府采购协议(GPA)成员方。日本国家级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促进政府采购特定产品或专业服务的内阁令》,该内阁令为衔接WTO协议,对《有关预算、结算和会计的内阁令》做出了例外规定。当政府采购项目的估价达到或超过日本在该协定的附录1中规定的相应门槛价时,适用WTO政府采购协议(GPA)。防务省的采购或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项目排除在协议和这些内阁令的适用范围之外。
 
  《促进政府采购特定产品或专业服务的内阁令》管理外国供应商参加日本政府采购招投标。每个政府机关都在财政年度开始时被要求公布资格审查的有关问题,每年都会进行几次资格预审。公开招标的公告必须在招标之前至少40天发布。
 
  在限制招标的情况下,除了超级计算机、电信、医疗技术和非研究开发目的的卫星采购项目的需求和公示期为40天外,一般最低公示期为20天。根据GPA的有关规定,某些适用政府采购协议的采购项目可以使用直接谈判的采购方式。内阁令要求根据《会计法》,应用直接谈判采购方式的项目要与WTO协议衔接一致。
 
  除内阁令中规定了政府采购要实施WTO政府采购协议外,日本政府还自发扩大了国外公司进入政府采购程序的入口。如委员会制定了《政府采购安排方案》,该方案包括财年初的预审公告、公告期的延长以及其他安排。日本政府还通过降低关贸协定签署初期制定的应用政府采购的预估门槛价,扩大了WTO政府采购协议要求的范围。
 
  自从1993年公共工程领域的一些串标案件浮出水面,以及面临来自美国方面要求提高政府采购公平性的压力,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了《政府采购相关行动计划和政府采购货物指导方案》。
 
  在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生效前夕,该委员会又进一步通过了旨在与该协议相接轨的《政府采购服务指导方案》。这些指导方案的目标是提高政府采购程序的透明性、公平性和竞争性,以及改进公告的方式方法。指导方案创设了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接受一定门槛价以上的中央政府机关采购项目的有关投诉。总之,日本立法向外国开放其政府采购市场的程度比WTO协议的规定更大。
 
  (曹守同/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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