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如何规范分散采购(下)
找准风险点 把好防控关
作者: 发布于:2016-02-29 13:19: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风险点
分散采购风险点主要表现在如下环节。
二是,选择采购方式时。目前,大多数地方在实施集中采购时,其采购方式的选择由电脑自动生成,即凡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之上,电脑会自动生成采购方式。而分散采购采购方式选择是由采购人决定的。
三是,分散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期间。按法律规定,分散采购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是否有能力组织,是否按要求发布、公开信息,都存在风险。
四是,采购项目评审和中标供应商确定中。由于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评审,采购人是否按法律规定确定参与评审的评审专家,是否按程序进行,是否按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等。
五是,采购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方面。
六是,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环节。
七是,采购项目的绩效评估。(宋军)
分散采购的责任主体是采购人,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也应依法履行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
所谓明确主体,是指分散采购的责任主体是采购人。从采购项目可行研究,到建立政府采购信息资源库,都是由采购人“自行”完成的。所谓分清职责,是指在分散采购中,采购人应依法行使权利,自行组织采购活动,如该依法做主的要依法做主,该依法履行职责的要依法履行,该报备或备案的要按规定执行,该报监管部门审批的就必须报批。所谓“自行监管”,是指采购人的内部监督、审计等部门负责对采购项目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所谓依法实施,是指采购人及采购人的各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分散采购进行监督,主要对分散采购信息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的签订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宋军)
风险防范
建立健全采购人内控制度
首先,由于分散采购的责任主体是采购人,而采购人切实负起主体责任、科学合理提出采购需求、严密组织履约验收,都应建立在完善的内部管理基础上。把采购权力关进采购管理制度的笼子是对依法采购的有效保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要求采购人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也明确“政府采购业务控制”的要求,即采购人应设计、建立起完善的涵盖政府采购全过程、专人负责、按职分岗、采管分离和监督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其次,采购人应在内部管理制度约束下,合理选择适合采购需求、业务专长、信誉良好的代理机构。
再次,要充分发挥采购人代表在评审工作中的作用,采购人代表在说明采购需求时要专业、客观和合法。
最后,要切实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如有必要,还应购买专业验收机构服务组织实施验收,确保分散采购实现物有所值。
加强代理机构日常监管
对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信息发布、采购方式审批、进口产品审核及合同备案环节,加强随机抽查及审查的力度,对无需在指定网站公布和财政部门审批的分散采购项目,也要加强事后跟踪监督,尽可能地吸引潜在供应商参与,以确保项目实现充分竞争,并接受社会监督,把日常监管和阶段考核有机结合,营造代理机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氛围。
加强质疑与投诉环节的处理力度。质疑与投诉是政府采购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监管部门在收到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及时根据线索调查采购项目,对于确实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采购项目,应及时下发暂停采购通知书,认真调查处理,并将投诉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放开后,监管部门应对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业务培训,提高执业水平,引导代理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避免同业同质恶性竞争,优化代理机构发展环境。
引导供给侧转型升级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一方面要拓宽分散采购的品目范围,拓宽政府购买服务等信息的发布渠道,增强需求侧的“虹吸效应”,牵引供应商供给侧的转型升级;另一方面,要净化分散采购的市场环境,鼓励供应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地参与分散采购,对于存在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监管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公示违法信息,增加失信供应商的违法成本,一地受罚,全国通用,为供应商供给侧的转型升级提供内在动力。
创新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
政府采购监管要不断适应分散采购的需求特点,监管部门应在严格日常审批、审核和备案程序性监管的基础上,创新应用互联网+及大数据思维,用创新方式扩大分散采购信息发布的抽查力度,从源头上规范分散采购的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范本、引入电子交易及网络评标,用创新技术隔离人为不当干扰,运用大数据分析分散采购的需求侧及供给侧失衡点,使监管职责在不断创新中得到落实。
分散采购因其自身特点,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带来了挑战。监管部门应以法律法规为规范、以制度建设为牵引、以创新技术为手段,加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的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要一头抓采购人的需求管理;一头促供应商的供给侧转型升级;中间抓程序的规范合法;穿插互联网及大数据思维,使分散采购规范有序开展,实现分散采购“物有所值”目标。(陈正平 谢伟)
■两地做法
苏州 规范分散采购从加强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监管入手
苏州市的政府采购主要采取的是分散采购模式,在日常监管中,苏州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发现,分散采购所存在的问题与其自身特点密切相关,如采购人采购自由裁量权过大、代理机构操作不规范等。为此,苏州市采取了针对性措施。
针对代理机构:苏州市目前注册在案的社会代理机构有90多家,竞争非常激烈。而因为采购人握有代理机构的选择权,代理机构在同业竞争压力下,往往屈从采购人的不合法、不合理需求。另一方面,代理机构自身也会在利益驱使下,在采购文件编制时加入不合理条款。
对此,苏州市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估。只要是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即使无需在指定网站公布和财政部门审批的分散采购项目,也加强事后跟踪监督,尽可能地吸引潜在供应商参与,以实现充分竞争。此外,加强对代理机构的业务培训,提高代理机构执业水平,优化代理机构发展环境。
针对采购人:苏州市将采购人科学合理提出采购需求、严格严密组织履约验收建立在完善内部管理基础之上,把采购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苏州市一些区级重大采购项目由行政主管组织专家、纪检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共同论证采购需求,事前充分调研,不一味地追求进口产品和高价产品,明确采购人需要什么,还要了解市场上有什么,结合部门职能及业务特点提出精准需求,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功能和产品的效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陈正平 谢伟)
盐城 三举措加强分散采购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江苏省盐城市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的监管力度。
一是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盐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对分散采购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
二是强化计划审批。凡纳入预算管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申报采购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下达,采购人根据计划负责本单位分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对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分散采购项目,按照自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政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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