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自查整改+实地检查

内蒙古 打响集采机构法人地位保卫战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6-02-29 13:06: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2.1.jpg

 

   《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近日出台。《方案》明确指出自治区本级各类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平台及机构现有法人地位不变,按照法定职责,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的统一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中就包括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的法人地位不变。

 
  此前,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政府采购中心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除了呼伦贝尔和鄂尔多斯两个地市的政府采购中心保留独立法人地位外,其余盟市的政府采购中心都已成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一个内设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王湖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之前进入并成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政府采购部(科)的盟市政府采购中心,都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积极整改。
 
  记者还了解到,2015年自治区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开展集中采购机构依法工作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明确专项检查时间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其中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为自查整改阶段,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为实地检查阶段。
 
  “3月份,我们将联合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各盟市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集采机构设置的合法性将是我们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王湖说。
 
  此外,《方案》还明确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按照“成熟一个、进场一个”的原则,分批次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方案》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类别分为三批,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以及依法应公开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和规定的其他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在内的9大类交易具体项目和限额标准实行目录管理。自治区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项目,统一纳入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据悉,该项工作将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
 
  同时,《方案》对电子平台的建设、专家资源的整合,规则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事项都予以明确。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