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目录收窄 分散采购亟待跟进
作者: 发布于:2016-02-29 13:03: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即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属于该法的调整范畴,分散采购也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也应接受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也应承载政府采购的各项政策功能……
但实践中,因分散采购规模相对较小,在政府采购总体量中所占比例不及集中采购,因此业界对这种采购模式的关注和重视程度远不够,而赋予这种采购模式的采购政策承载功能也相对较弱,具有很大提升空间。
相对于集中采购来讲,分散采购主要是解决采购人的急需、小额、特殊要求以及专用产品(项目)的采购问题,具有采购效率高、采购灵活的特点,所以其在满足采购人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是集中采购模式的必要补充。
综观2015年以来各地陆续公布的新一期集采目录可以看出,各地集采目录的品目范围整体趋于收窄,集中采购“瘦身”,即分散采购的范围扩大。而随着中央和地方在各领域对简政放权的进一步有力推动,可以预见,分散采购在整个政府采购中的范围和规模趋于扩大和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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