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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目录收窄 分散采购亟待跟进

作者: 发布于:2016-02-29 13:03: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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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即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属于该法的调整范畴,分散采购也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也应接受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也应承载政府采购的各项政策功能……

 
  但实践中,因分散采购规模相对较小,在政府采购总体量中所占比例不及集中采购,因此业界对这种采购模式的关注和重视程度远不够,而赋予这种采购模式的采购政策承载功能也相对较弱,具有很大提升空间。
 
  相对于集中采购来讲,分散采购主要是解决采购人的急需、小额、特殊要求以及专用产品(项目)的采购问题,具有采购效率高、采购灵活的特点,所以其在满足采购人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是集中采购模式的必要补充。
 
  综观2015年以来各地陆续公布的新一期集采目录可以看出,各地集采目录的品目范围整体趋于收窄,集中采购“瘦身”,即分散采购的范围扩大。而随着中央和地方在各领域对简政放权的进一步有力推动,可以预见,分散采购在整个政府采购中的范围和规模趋于扩大和上升。
 
  但实践中,分散采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自由裁量空间大,操作实施随意,以及监管部门监管不够全面深入等,都影响到分散采购物有所值目标的充分实现,不利于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开展。这既损害了政府采购的社会公信力,也难以适应分散采购范围逐步扩大的趋势。所以,如何改善目前的分散采购现状、规范分散采购执行操作,成为摆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执行部门面前的一项急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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