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政府采购法律汇编系列•巴西
公共采购在宪法保障下规范开展
作者: 发布于:2016-02-18 17:03:4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日前,巴西政府宣布了一项新的一揽子经济刺激措施,以应对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工业生产下滑的局面。这些新措施中就包括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即巴西政府决定以高于进口产品25%的价格,采购建筑、制药等行业所需的国产机械设备。
巴西是拉美最大的经济实体,共有27个州,行政上分为联邦、州、市三级。其政府采购活动,在该国《宪法》中,被以最高法律形式进行固化,规定了参与政府招投标活动的公司和个人必须遵守的准则、支持国货等。应用于各种不同产业领域的补充采购条例,在《宪法》的引领示范下也相继出台。
巴西并非世贸组织多边政府采购协议(GPA)成员国,该协议的目的是面向国际竞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其设计初衷是建立一套规范政府采购并使其更透明的机制,以确保外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获得公平待遇和平等准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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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公共采购基本权限和准则
《宪法》规定政府采购必须通过联邦法律设定的公开招标程序,国货受到法律保护;巴西本土小企业享受优惠待遇;国内市场被认为是国家民族继承物的一部分。一些产业由特殊条款加以规范,但是没有政府实体免于公开招标程序。
联邦立法决定公开招标程序及其不同形式和方式、适用范围以及限制、例外情况和豁免情形等。对于政府更有利的投标方将被授予合同。然而,如果发生竞争,巴西本土货物和服务将被给予优惠待遇。
与《宪法》原则相一致,巴西没有签署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政府采购协议(GPA)。然而,外国公司可以参加巴西境内公共采购项目的公开竞标并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只要它们在巴西境内合法设立或有合法代表。
立法权:巴西《宪法》第22章第(XXVII)款规定:“对于所有类型的公共采购招投标和合同的普通规则,联邦拥有最高立法权。”
公共投标:巴西《宪法》第37章第(XXI)款规定:“除非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公共工程、服务、货物采购和产权转移,都必须通过公共招标程序订立合同,以保证对所有投标者一视同仁,而且必须附有建立支付义务的条款,必须保证投标环境的有效性。”法律规定,只允许确保履行义务的必要技术和经济限制出现在资格要求中。
特许和许可:《宪法》第175章特别规定,政府有责任提供公共事业服务,或直接提供,或通过特许和许可实现,但都必须经由公共招标途径获取。
国货采购:《宪法》第170章第(IX)款规定,经济需建立在尊重劳工、公司自由等价值观的基础上,目的是保证每个人有尊严的存在。根据必须遵守的社会公正原则,除其他领域以外,根据巴西法律,在该国境内建立总部并经营业务的小企业,都应获得相应的同等待遇。
而且,根据《宪法》第219章,国内市场是民族继承物的一部分,公共采购必须有助于本国文化、社会和经济发展。
8666号法令细化规定工程服务招投标
8666号法令是巴西规范政府采购的重要法律规范,确定了公共工程、服务方面的公共招标和行政合同的普遍规则,是对该国《宪法》中有关政府采购阐述的细化补充。但8666号法令不适用货物和服务形式的电脑和自动化有关采购,电脑软件、特定数码装备或无线通讯设备的采购由8248号法令另作规范。下文重点介绍了8666号法令的有关规定。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政府直属机关、特别基金、公共基金会、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联邦、各州、联邦区和直辖市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实体。
投标规则:公共招标的设计目的是确保与《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一致,选择对公共行政最有利的投标,并严格遵守在法律、责任、平等、公开、诚信、与招标公告一致以及客观评价等基础上形成的基本准则。
限制代理机构:不允许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接受、解释、包含或容忍妥协折中、限制或阻碍其竞争特性的条款或条件;不允许根据投标人的产生地、总部所在地、永久居住地或其他与合同特定目的无关的环境要素,设置优先照顾或歧视待遇;不允许在巴西公司和外国公司之间设置商业、法律、劳工、社会保险或任何其他性质的区别待遇,其他法规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优先权:根据公共投标中投标人和同等环境之间的联系,将顺次给予巴西民族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以优先权;给予在巴西投资研究和发展技术的公司所生产或提供的产品以优先权。
定义:对执行公共招标程序的采购活动步骤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如公共工程;公共服务、物资采购和所有权转移等;严禁直接或间接干扰投标程序;依法处置公共工程和服务的模式;技术和特定的专业服务;所有权的获得和转移等。
公告:所有含有公共招投标信息的通知,都必须在官方公报以及发行量较大的报纸上公布。投标公告必须写明潜在投标人可以获取公告复印件的地点,以及在各种不同的招投标方式下获取投标机会的最短期限。
投标方式:投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询价、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第22章定义了每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询价和邀请招标的采用,都是根据将来签订合同的估算值来确定的。
例外:8666号法令的第24章列举了公共投标中的例外情形,第25章规定了不需要进行公共招标的情形。
必要条件:投标人必须在该国合法成立或有合法代理权,有资格参与公共招标并签订政府合同。参与公共投标时,必须提交证明其合法地位的文件、技术资质证明、经济和财务资质证明、纳税情况以及与联邦《宪法》第7章第(XXXIII)款规定相一致的证明材料。8666号法令第28章专门规定了证明其合法地位的文件内容。有关纳税方面的证明文件,在第29章中列出。第30章和31章分别阐述了投标实体有关技术和财务方面的证明文件。
文件:各种资质证明文件必须在招投标开始时递交,可通过政府指定的登记官员或公务员公证拷贝,或者在官方媒体上公布。当参加国际竞标时,不在国内经营业务的外国公司,必须尽可能地符合8666号法令第32章的规定,要提交同类文件,由各自领事证明其真实性,并由官方翻译,公司必须在巴西有合法代理机构,该代理机构获得正式授权,可以接受服务并正式、合法地代表该公司。
合资企业:如果招标人允许企业团体参与竞标,那么企业团体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组成合资企业的公共或者私人承诺证明,参加方各企业必须签字证明;能够代表在巴西营业的合资企业的公司经营方略,与巴西公共招标公告最初设立的招标目的相契合。根据8666号法令第38章规定,在巴西公司和外国公司组成的合资企业中,巴西公司必须居于主导地位。
(编译/曹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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