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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适用非招标采购“最后一公里”有待打通

作者:吴正新 发布于:2016-02-18 15:37: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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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采购方式和其他采购方式的法律适用就有了明确规定。从法制角度来看,政府采购工程是否走招标投标程序,业界已经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界定,即不论金额大小,只论采购方式。

 
  但执行效果怎么样呢?作为一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者,笔者的回答是:没有明显的实质性变化。个人认为根本原因在于,无论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是《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解决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这“最后一公里”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工程,特别是达到工程招标投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采购人需要采用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时,由谁来审批决定采用其他采购方式,也就是谁具有决策权的问题。
 
  在政府采购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根据法定情形和条件来决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同意即可。但是,对于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而言,恰恰就缺少这样的规定。
 
  比如,一个预算1亿元的桥梁新建工程项目,由于实际情况需要尽快施工,采购人需要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这时,采购人能够自己决定不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吗?显然,采购人不具备这样的权力。但是,按照法律法规的精神,采购人的这种需求应当得到满足。那么,应当由谁来批准采购人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呢?
 
  财政部门能吗?按照依法行政原则,《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只赋予财政部门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不涉及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因此,财政部门没有这项职责和权力。
 
  发展改革部门能吗?笔者认为,发展改革部门最适合批准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这一事项,因为发展改革部门是类似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但是,结合我国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发展改革部门的职能就会发现,发展改革部门是没有动力批准这一事项的。因为发展改革部门一旦将政府采购工程批准为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该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将由《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来规范,而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是财政部门。
 
  所以在这一事项的审批上,发展改革部门有权、最合适、最具有可操作性,但没有批准的动力。最后,只有政府来批准最合适了,但政府一般不从事这类部门性的具体业务,所以由政府审批,现实中也不具备可操作性。这就使采购人无法将政府采购工程适用于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特别是招标采购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其他采购方式也就无从谈起了。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其实是对《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进一步明确和解释,从法律角度而言,并无实质性突破,只有国务院解决了这一操作层面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才能“堂堂正正”地适用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人的需求才能更好地得到满足。
 
  (作者单位: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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