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产品如何采购•地方做法
四川 统一论证审核医疗教育类进口产品
作者: 发布于:2016-02-18 15:30: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四川省财政厅对省本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做出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采购人应严格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有关要求,全面了解产品信息,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不得申请采购政府采购禁止的进口产品。
专家论证意见公示3日
针对政府采购目录中采购量小且采购次数较多的医疗、教育类进口产品,四川省财政厅明确,这两类产品实行统一论证审核制度。省财政厅制定省级医疗设备类与教学设备类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采购人在有效期内,申请采购该清单内进口产品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同意。
此外,对未纳入统一论证审核范围的进口产品,采购人因实际需要确需采购的,四川省财政厅规定,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论证、公示、申报的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其中,论证环节要求采购人组织5人以上熟悉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非本单位专家进行论证,其中应包括1名法律专家(具备律师执业资格),技术专家应具备拟采购产品所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专家组应就拟采购产品进行客观、公正地论证,填写《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并签字确认。法律专家应判定拟采购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其他进口产品;技术专家应重点论证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及其优劣对比,提出合理的采购建议。
采购人作为公示主体,应针对异议事项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采购人不得申请采购该进口产品;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采购人应当将包括异议不成立的论证意见再次公示。同时,将补充论证意见和重新公示事项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再次公示无异议的,可申请采购该进口产品。
不得限制满足条件国产产品
四川省财政厅还明确,财政部门核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仅表明允许进口产品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如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对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采购人采购统一论证审核范围内进口产品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主管部门同意;采购未纳入统一论证审核范围进口产品的,也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在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政采信息)
浙江 134种产品列入进口采购清单
浙江省财政厅日前公布了2015-2016年度全省政府采购环境监测类和教育科研类进口产品清单,采购单位采购清单内产品时,无需再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据了解,本次列入清单的环境监测类产品共134种,其中目前尚无国产品牌的仪器设备的产品34种,属于允许直接采购的进口产品;允许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产品100种,此类产品为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仪器设备。教育科研类产品共21种,其中目前尚无国产品牌的仪器设备仅1种,而允许使用进口仪器设备的产品为20种。清单中还列明了相关仪器的功能、国产与进口仪器区别以及选择进口品牌的理由。此外,环境监测类进口产品清单中还对允许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具体情况作了说明。
浙江省财政厅规定,本期的两类清单的有效期自相关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鉴于其中产品已按规定实行全省统一论证,并经浙江政府采购网公示无异议,采购单位凡在有效期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采购上述产品时,无需再提供专家论证意见。(政采信息)
厦门 简化审批程序 提高采购效率
厦门市财政局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以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为基础,依据《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来制定,包括《厦门市政府采购进口办公设备及仪器仪表设备清单》和《厦门市政府采购进口医疗设备清单》。
实行清单制后,属于《清单》内的产品,各采购单位在向财政部门申请进口产品审核时,只需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材料,不再需要报送专家论证意见。
此次是厦门市首度实行进口产品采购清单制度,简化了进口产品的审批手续。对纳入清单的产品,不再需要单独组织专家实施论证,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可自主选择。这是厦门市简化进口产品采购审批的又一举措。
据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该市政府采购订单中,进口产品约占1/6。选择采购进口产品的预算单位主要是学校、科研、检验机构和医院等。“进口清单制度实施后,采购单位免除了进口论证环节,可以节省五天以上的时间。”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林日清说。这将进一步缩短采购时间,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据悉,厦门市本期进口产品采购清单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政采信息)
贵州 报财政部门审核前须先公示
贵州省财政厅前段时间发布通知,明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有关公示事项,要求提高进口产品采购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贵州省财政厅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该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核准之前,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将拟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情况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进口产品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主要用途、进口理由、专家论证意见、公示期限以及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针对公示异议处理,贵州省财政厅强调,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进口产品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采购人、代理机构收到对进口产品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日内,组织原论证专家进行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不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论证意见;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采购人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包括公示网页截图)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核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政采信息)
云南 采购论证须有法律专家参与
云南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范围,即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
《通知》规定了需专家论证的进口产品申报项目的办理程序,要求采购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并对论证现场全程录音录像。专家组应出具专家签字确认的论证意见和论证报告。论证专家应由非本单位及来自不同单位的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评审工作。
《通知》还规定了公示及异议处理程序。相关信息须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采购单位的申请理由、拟采购产品的名称及数量、专家组论证的意见及专家情况、采购单位的联系方式和公示期间异议函的提交程序等。对于存在异议的事项,采购单位应办理异议函签收手续,并及时对异议方提出的事项进行书面答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采购单位再进行拟采购进口产品申报。
按照要求,采购单位在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时,须同时提交拟采购进口产品属该行业主管部门主管的证明材料。
《通知》特别说明,云南省财政厅核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仅表明进口产品可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对国内同类产品加以限制,应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办理。对违反规定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其他采购相关人员以及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论证专家,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政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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