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进口产品应查验核准情况
作者: 发布于:2016-02-18 15:29: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事件回放
某代理机构组织一个医疗设备项目采购。C供应商是采购人比较中意的,而最终结果也是C供应商中标。但这遭到了A公司的质疑,在对质疑答复不满后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公司称,C供应商产品的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取消中标资格并重新采购。
财政部门调查后发现,C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以色列进口产品。在这之前,财政部门完全不知道该项目要采购进口产品的情况。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认定C供应商投标产品是进口产品,招标人未办理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手续,招标文件中也未对进口产品进行限制,致使中标结果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7条,采购人所需产品在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实施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提出,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审核同意。案例中的进口产品采购显然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开展进口产品采购活动时,代理机构应确认采购标的是否有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资料。如果没有,应及时向采购人讲明要求,如需要报财政部门核准、需提交哪些材料等,以指导采购人依法合规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否则,代理机构也要和采购人一起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采购人未能提供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政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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