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风采录•黑龙江
加强制度建设 推进法治政采
作者:李迎玖 发布于:2016-01-25 10:47: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黑龙江水文地质工程项目评标现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后,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加大制度建设,修改完善了相应的制度和操作规范,推进了集中采购的法治化进程。
完善制度 进一步推进公开透明
采购中心以《条例》和有关规章为依据,修改完善了《公开招标评审工作操作规程》、《非招标方式操作规程》、《竞争性磋商操作规程》和《变更采购方式操作规程》及相应操作规范,进一步细化和固化了评审工作步骤、流程,形成统一模板、统一程序、统一标准,有效限制采购人量身定做和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此外,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除规定的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外,还公开了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专家论证意见、质疑处理结果等,推进集中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
把关源头 加强需求编制指引
规范需求审核和招标文件编制。采购中心根据《条例》等法规和规章要求,修订完善了《黑龙江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类需求编制指引》、《黑龙江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和公文印刷、物业管理、系统维护等3个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求标准》,指导采购人做好需求编制工作。
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审核把关。制定《采购需求审核操作规范》,对采购人的需求从资格、技术、商务等方面进行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核。对于重要或技术性强的项目,实行专家论证制,根据审核意见填写《采购需求沟通一览表》,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同时规范了采购人接受或拒绝接受审核意见的处理程序,提高了采购中心确定需求的专业化水平。
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核把关。采购中心修改完善了《采购文件审核操作规范》,强化项目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及主管领导逐级审核的把关责任,明确了资格条件、商务条款、分包、评审方法、评分细则等审核内容和重点,规范了审核程序,从源头上把好招标文件质量关。
明确责任 形成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明确责任主体。根据《条例》有关规定,采购中心明确了采购人在采购需求制定、履约验收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为明确采购中心的法定代理权,还专门制定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协议》,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强化职责范围内的履约验收。采购中心制定了《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操作规范》,对采购人委托的各项履约验收工作进行了规范,促进采购质量进一步提升,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推行“一质三查”工作措施。对于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有效质疑项目倒查采购程序执行、现场同步监督、经办人履职行为等情况,将审查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以此形成更加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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