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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部分政采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

作者: 发布于:2016-01-25 10:19: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本报讯 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信息显示,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管放结合”的行政管理模式改革,强化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发布,对部分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

 
  《通知》提到,政府采购计划实施备案管理。采购单位在组织采购活动前,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政府采购文件实施备案管理。
 
  采购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将与政府采购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标、谈判等采购文件,开标一览表和专家评审报告等结果文件,政府采购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以下简称“采购文件”),在规定时间内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省财政厅备案。
 
  完成备案的采购文件,是省财政厅处理供应商投诉和办理采购资金拨付的法定凭证和主要依据之一。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做好采购文件的备案工作,已经完成备案的采购文件,原则上不再予以退回重报。
 
  (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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