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供应商“自杀式”质疑不应被受理

作者:沈德能 发布于:2016-01-11 11:26: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8.1.jpg

 

   案例回放

 
  某招标公司代理的医疗器械采购项目公布中标结果后,参加投标的A公司提出了质疑。A公司在质疑函中称,该采购项目应该废标,理由是A公司自己投标文件中的一个技术指标未响应招标要求,其投标应是无效的。A公司认为该项目总共只有三家投标人,自己投标无效后,项目的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就不足三家,按照《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该项目应该废标并重新采购。

  招标公司接到A公司的质疑函后,审查了其投标文件和报价,发现A公司报价最高,在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排名最后;A公司质疑自己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的技术指标是允许偏离的指标。招标公司以前所处理的质疑,都是质疑人质疑其他供应商的问题,还是第一次遇到投标人自己质疑自己的情况。

  招标公司内部对于这样的质疑该如何处理有不同的看法:①不该受理,因不符合法律关于质疑的规定,A公司的权益未受到损害,不应启动救济程序。②应该受理并答复,A公司可以自己质疑自己,如果的确是评标错误就应该改正;即便评标没有错误,也可以答复,对答复不满意再投诉。
 
  问题:A公司的质疑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中有关质疑的规定?是否应该被受理?

  专家点评
 
  A公司的质疑不应被受理,理由如下。
 
  A公司的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这明确了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条件、时限和形式。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可以提出质疑,是体现供应商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一项重要规定。为充分保障供应商正确行使这项权利,同时也防止供应商不适当地使用这项救济权利,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条件和范围、时限和形式,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中有一个明确的条件就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本案中,A公司的质疑根本就没有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没有提出该项目的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理由,而是质疑自己本应投标无效而评标委员会评判为有效。退一步说,就算评标委员会评标错误,的确将A公司的无效投标评判为有效投标,A公司的权益也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反而是其他投标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提出质疑的应该是其他投标人,而不是A公司自己。
 
  A公司滥用救济权利,其质疑应依法不予受理。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供应商可能会比较随意地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等事项,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如果没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就会使采购人承担过重的工作量。因此本法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必须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如果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与质疑供应商没有关系,或者供应商没有提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理由,供应商不宜提出质疑;同事同理,采购人可以不受理这种情况的质疑。
 
  A公司质疑动机不纯,想“牺牲”自己使项目废标进而重新采购。
 
  A公司看准了该项目只有三家投标人,如果自己的投标无效,那么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就只有两家,按照《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整个项目就要废标后再重新采购,该项目的中标结果就当然不存在了。这是一种“自杀式”的质疑,对于这样的质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须提高警惕。
 
  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质疑是违法行为。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质疑应坚决不予受理。当然,更加不能与供应商串通,授意供应商提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质疑,进而操纵项目废标。笔者认为,如果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明知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质疑而受理处理的,属于不按照法定程序采购的行为,是违法采购的行为。
 
  受理A公司的质疑,给项目带来不利后果。
 
  当这样的“自杀式”质疑被受理并答复后,A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就会提出投诉,甚至继续提起行政诉讼等。最后的结果是维持原中标结果,但无疑会浪费很多部门、机关的太多资源,降低了采购效率,也对其他参加该项目供应商造成了不公平和损失。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