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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应通过委托协议明确质疑受理范围

作者:陈仕伟 发布于:2016-01-11 11:22: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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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正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职责和义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2条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政府采购工作从起步至今,在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中,大多将原本应该由采购人受理的供应商质疑,全由采购代理机构包办。通过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受理、答复供应商质疑,采购人、评审专家协助处理。究其原因,前些年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相对较少,供应商质疑更少。比如,某采购代理机构2007年公告采购(含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下同)123项,采购金额4.41亿元,只有2次质疑。
 
  目前,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采购体量越来越大,供应商质疑也随之增多。某采购代理机构2015年受理质疑已达39次,单单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就有25次,占64.1%。质疑的内容大多是针对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办法等。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后转交采购人回答,再根据采购人回答的内容回复供应商。但有的采购人经常坚持己见,以各种理由搪塞供应商的问题,导致供应商的不满,以致投诉。
 
  财政部副部长刘昆解读《条例》时指出,制定出台《条例》,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政府采购从法制向法治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建立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已有200多年的发展历史,我国从1996年试点到1998年全面启动,政府采购作为阳光事业的概念已深入人心,但随着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也随之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其中供应商质疑是政府采购工作中难以避免的问题。既然无法避免,就要依法处理,特别是对采购文件中“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办法”的质疑,由采购人受理处理,效果会更好。因为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确定的,由其直接受理处理质疑,便于与供应商面对面沟通交流,增进相互理解,求同存异。采购人直接受理,可以提高质疑处理质量,甚至减少质疑。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人依法受理、处理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办法”的质疑,这是切实可行的。这样转变,对采购人和供应商都有一个适应过程,有可能出现采购人受理质疑后不通告采购代理机构、信息不对称等影响采购项目顺利推进的问题。为做好这项工作,笔者认为,采购代理机构主动做好三方面的工作是可以消除隐患的:一是通过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文件约定由采购人依法受理处理的质疑事项;二是建议采购人借助法律顾问处理质疑;三是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定期与采购人联系,协助处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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