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入公共采购理念 保留集采机构法人地位
作者: 发布于:2016-01-04 14:56:1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宋卿
今年以来,各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对包括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土资源交易、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进行整合,设立集中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纷纷将集中采购机构并入新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于涉及多部法律,国家对平台整合没有作统一的顶层设计,使得各地改革模式五花八门,一些地方取消了集中采购机构法人地位,违背了现行法律。笔者结合集中采购机构工作实际,就平台整合过程中依法保持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法人地位谈谈初浅认识。
集采机构法人地位须保留
首先,集中采购机构法人地位是法律赋予的。党的十八以来,党和政府作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政府采购法》第16条规定了“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因此在平台整合中,应依法保持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
其次,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属性决定的。《政府采购法》第16条规定了“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第20条规定了“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集中采购机构在接受委托代理采购时,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集中采购机构法人地位是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开展采购业务时,在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发布招标邀约邀请、组织开评标、签发中标结果、处理质疑答复等业务时,必须具有民法意义上的独立法人主体资格。
平台整合要遵循三原则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中,应坚持“依法改革”、“大部门制”和“GPA国际接轨”这三个原则。“依法改革”是指在法律未作修改前,将集中采购机构整合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时,必须依法进行;“大部门制”是我国政府的改革方向,当前各级政府比较积极地推进大交易平台建设,与当前分散交易平台管理难度大、协调性差、资源缺乏共享不无关系,因此按“大部门制”进行整合是趋势和方向;“GPA国际接轨”实质上就是业内所称的大采购、公共采购的问题,当前我国正在进行GPA谈判,国际上对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中Procurement一词的含义,不仅指“采购、购买”,还有“获得、交换”之义。如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加入GPA,其政府采购法的约束范围就和国际公共采购相一致,不仅包括货物、服务、工程的购买,也包括土地、房屋、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出让、出租。
因此,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实质上涉及了公共采购的理念。对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如何整合集中采购机构的问题,个人认为应当按照上述三个原则,地级市以上政府设立直属的公共采购交易中心,可将政府采购中心并入或者以政府采购中心为基础组建,赋予新的公共采购交易中心承担集中采购机构职能,或者加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构建符合法律规定、资源共享、便于监管、适应GPA规则的大采购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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