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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执法执勤车保留标准出台

作者: 发布于:2015-12-28 11:24:5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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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车改革时间表,2016年,各地市公车改革基本完成。目前,各地公车改革虽进行程度不一,但方案和具体操作都已出台。《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梳理出了各地执法执勤车的保留标准。

 
  山东 省、市、县(市、区)分别按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40%、60%、70%保留;其他部门的执法执勤车辆应严格配置在相关一线岗位,省、市、县(市、区)分别按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执法车辆编制数的30%、50%、60%保留。
 
  湖南 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交通(海事)、农业、税务、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管。在全省各级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按省本级不超过原编制数的40%,市州级不超过60%,县市区级及以下不超过70%的标准执行。
 
  江西 江西省具有配备资格的部门有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含森林公安)、司法(含监狱劳教)、农业、林业、食品药品监督、交通(海事)、工商、地税等11个部门。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分别按现有车辆编制数的40%、60%、70%的比例保留,保留车辆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其他行政执法用车,将组建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
 
  辽宁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省级保留比例不超过30%,市级不超过50%,县(市、区)及以下不超过60%,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广西 改革后,在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执法执勤用车比例以现有编制数,按自治区本级不超过40%、市本级不超过60%、县(市、区)、乡(镇)不超过70%的标准保留车辆。
 
  (整理/李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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