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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协议要“一项目一签”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然而在采购实践中,采购人忽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是不细究协议条款的现象较为普遍,以致后期的采购权益受到损害,这一现象应引起有关各方的重视。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采购单位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中心购买了一个展柜,该展柜为预算1000万元大项目中的一个分包。采购单位为展柜预留了200万元的采购预算。但在采购中心完成采购后,最后中标价格为600万元,远高于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查阅采购单位与采购中心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后发现,委托代理协议中确实有“只要满足采购需求,价格可以适当浮动”的条款。虽然该项目在监管部门的协调下最终废标,但因为采购单位不重视委托代理协议给自身造成的时间和人力成本,还是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思考。
采购人依法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二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必须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明确,即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均受委托代理协议约束,代理机构只能在协议所委托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越权。
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过程中,采购人应当把握具体项目签订具体协议的原则,除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等采购组织实施形式外,一个项目签订一个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和采购技术规格等详细信息,不要含糊其辞,防止后期出现扯皮现象。同时,在委托代理协议中,要注意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每一方权利义务的对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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