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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细点评

集成构件部分进口的应认定为国产产品

作者:陈宪文 发布于:2015-12-28 10:29:1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案例回放

 
  某地一智能制卡设备采购结果公布后,立即引起质疑。几家未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对照中标产品厂家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提出三点质疑:一是中标产品制造速度技术参数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二是中标产品的卡容量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三是中标产品为进口产品,但未经审批,应认定其中标资格无效。
  在调查代理机构时,中标厂家提供了书面说明,其官方网站提供的信息是中标产品在最高精度下的速度,可以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速度;其卡容量在国内改装完成后也可以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对于中标产品是否属于进口产品的问题,中标单位提供样机并进行拆解,证实了制卡机内部集成含国内生产的主板。代理机构据此认为质疑不成立。
  质疑答复后,两家供应商表示不接受,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监管部门调查后认为,对于中标产品的技术参数,产品总部提供了书面证明,证明中标产品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通过对样机的拆解,也证实设备内部组装了国内生产的其他构件;中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集成,虽然制卡机的框架采用了国外生产的产品,但集成了国内厂家生产的构件。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之规定,单凭产品其中一部分是进口产品就认为其为进口设备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最终驳回了投诉人的请求。
 
  问题:
 
  1、厂家官网信息能否作为评审依据?
  2、进口零部件国内组装属于进口产品吗?
 
  案例点评
 
  厂家官网上所提供的信息是厂家发布的,通常评审专家会在招投标评审时作为评定依据。但当网站或彩页所提供的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不完全一致时,如何认定确实是比较棘手的问题。此案例中,厂家或销售总部提供了书面说明并承诺,可给予认可。而如果仅凭网站信息,未提供与招标文件一致的技术参数,就武断地认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这种做法则是片面的。
  关于案例中的产品是否属进口产品的问题,《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对进口产品的概念做了定义。而本案所涉及的产品,部分是进口构件,同时也组装了国内生产的零部件,显然不能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情形,所以认定其为进口产品的理由并不充分。在采购实践中,遇到不能完全认定是国产产品的情况时,可以从是否可以认定为进口产品的角度来分析,这也不失为一种有效办法。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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