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军队物资采购计划编报“三环节六小步”

作者:黎克青 发布于:2015-12-22 17:30: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在军队物资采购工作中,准确合理的物资采购计划是形成采购任务、实施物资采购的首要环节。编报采购计划时,应当重点在归口需求、编制目录、选定方式这三个环节上下功夫、抓规范。接下来,本文就谈谈编报军队物资采购计划时,如何做好这三个环节及其每个环节中两个步骤的工作。

11.1.jpg

 
  主动协调 提前介入
  力求在采购归口管理上有突破
 
  提前介入掌握,合理筹划安排。一些需求单位提报物资采购计划的时间比较“随意”,如果采购部门将采购计划“滞留”以“汇聚”成规模,采购单位的使用需求和交货时间又“等不起”,影响了需求单位的正常使用和工作,致使集中采购变成了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零散采购”。再者,由于部队年度工作的规律性和季节性,以及受年度预算编报批复制度的影响,造成了年度采购需求分布不均衡的现实状况。
 
  一般来说,年初采购任务相对较少,年中季节性物资需求多,大项物资采购任务多集中在每年的下半年。因此,军队物资采购工作中的这种“忙闲两重天”和“量小批次多”的问题比较突出。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尝试利用信息系统平台来解决。财务部门审核预算编制后,在反馈预算结果时,将物资需求信息同步流转到采购管理部门,自动形成采购计划,采购管理部门提前掌握需求,再根据需求的物资类别、时间节点、配送地点等分类汇总下达。采购机构依据采购计划制定采购方案,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采购日程,成批次成规模完成采购的组织工作,让集中采购回归到“采购机构和数量规模双重集中”的本意,进一步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和潜能。
 
  加强横向协调,统一归口需求。除合理安排采购时间和分类汇总外,还要提高集中采购的整体规模,只有物资采购规模总量上去了,采购的规模效益才有根基。
 
  当前,随着物资采购“新常态”的深入人心和审计检查力度的加大,很多单位已经习惯了把采购任务交由采购机构办理,“隐匿不报”“自行采购”等现象较以往相比,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控制。
 
  但有的单位由于经费不到位、人员精力有限、需求部门或经费来源渠道不同等原因,多次采购同一类别的物资,虽然大多数情况都不是人为故意“拆零”造成的,但确实造成了“化整为零”采购的事实,弱化了采购的规模效益,集中采购的优势未能充分体现。
 
  对于这种情况,需要物资采购部门牵头归口物资采购计划,加强与各需求部门的横向协调,不同部门有类似需求的,应尽量集中时间段提报后归口下达采购任务;经费分批下达和人员精力不足的,应当采取合理设定付款方式、交货进度等方式灵活处理,实现一次集中采购,分批交货安装,确保交货一批、验收一批、付款一批;经费来源渠道或归口不同单位报销的,也应当归口集中采购,分别签订合同结算;功能需求和技术参数相当的,应尽可能通过协调统一需求,进行“打包”采购,以集中采购的巨大规模换取供应商的更大让利。
 
  细化标准 明确内涵
  力求在采购目录范围上不越界
 
  合理确定目录范围,做到应采尽采。军队物资集中采购实行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双重管理,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或者采购目录范围外、限额标准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一律实行集中采购。在目录范围和限额标准的设定上,既要考虑综合采购机构的保障能力和部队使用单位使用需求的时效性,还要考虑各级采购力量的培养锻炼和市场资源的区域分布,以达到方便部队使用、提高采购效益的目的:一种是防止“集权”倾向,上级制定的目录范围太宽和限额标准太小,造成采购计划上报层级过高,综合采购机构负荷太大,弱化了基层采购机构的作用,采购效益难以发挥;一种是防止“甩手”倾向,由于基层采购机构受人员编制、业务经费限制,有的单位采购管理部门甘当“二传手”,一律上报交由综合采购机构负责。
 
  严格采购目录围界,不该采的坚决不采。集中采购分为物资、工程和服务三个类别,分别归口司令部综合部门、物资油料部门、基建营房部门管理。物资采购部门在接受采购计划时,应当严格控制“物资”的范围,属于工程和服务的,或者是专业采购机构的采购任务,坚决不能受理,在采购范围上不能“越界”。但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军以下部队,专业采购和服务采购都没有明确的采购机构,基本都交由生活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包括被装、药品、油料等专业物资的添置和汽车维修、物业管理、广告印刷、软件开发等服务定点,甚至需要派人参加工程招投标,受人员队伍和专业差异的掣肘,大多是按照通用物资采购的程序组织实施专业物资和服务的采购,在采购效益和服务质量方面良莠不齐。
 
  细化采购目录标准,界定“物资”范畴。实际工作中,有的采购项目是物资、工程和服务三者兼而有之,很难拆分,甚至必须“捆绑”采购。这种情况下,需要对物资的范围进行准确的界定和描述。制定物资采购目录时,财务部门应当牵头物资、工程和服务的采购管理部门共同制定,防止重复列入和缺项跑漏,对于“捆绑”采购项目,可以采取金额比例或暂定金额等形式处理。例如,南京军区规定“含工程安装的物资采购项目,工程安装部分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的,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单独组织安装招标”;“工程安装部分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需求单位必须将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报审计部门核定控制价”;“含方案设计、旧体拆除等服务费用且不适合单独组织服务采购的,需求单位必须通过竞争方式确定费用并报审计部门核定后,在采购文件中予以载明包含到投标报价中。”由于界定明确,各级在执行过程中做到了有法可依,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理建议 严格把关
  力求在采购方式选定上更科学
 
  把握采购方式选用原则。采购方式决定了采购程序,影响到供应商来源、评审办法、定标原则,甚至影响到后期的采购结果和保障效益。因此采购管理部门在下达采购计划时,应根据每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选用原则,以及使用单位的采购方式建议,依据物资性质和预算金额、市场资源、采购力量,优先选择竞争性强的采购方式。对潜在供应商的信息掌握不足的采购项目,或者选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前,应当先采取供应商查询、发布采购公告或供应商征集公告,在合理期限内,确实没有其他供应商递交资质证明材料或没有第二家供应商满足资质需求的情况下,才可以选用单一来源采购,并作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定的通用程序。对于时限紧的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方式满足不了时间需求的,应当充分掌握真实需求的前提下,再依程序和权限报批执行,既不能因为采购方式选用不合理影响到部队的正常训练秩序,更不能因为时间紧“对抗”采购法规,人为降低采购竞争性。
 
  合理提出意见建议。采购机构在严格按照规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的同时,对不合理的采购方式,应积极提出采购方式变更建议。采购机构处于工作第一线,对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物资特性和市场动向有着更深切的理解和把握,采购机构在变更采购方式时,应向下达采购任务的业务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包括变更建议和变更理由,按照审核结果执行:一种是受领采购任务后,经与需求单位沟通、了解市场资源和行情后,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采购方式;一种是采购公告发布以后,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军队物资采购供应商库内也满足不了需求的;还有一种是开评标时,递交采购文件或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的。
 
  规范技术规格标准。业务主管部门汇总下达采购计划和采购机构受领组织采购任务时,在与使用单位细化设计方案、设备造型、技术参数时,应当着力解决指定品牌和倾向性条款等严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问题,防止“明招暗定”或被使用单位“牵着”走的程序出现。很多单位在制定规格标准时,会委托一家事先相中的供应商代为编制,往往会在方案中设下陷阱,绑架需求单位,给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拟制环节带来很大被动,疲于应付投标人关于方案的修改完善与解释答疑,甚至需要中止招标程序,再行聘请专业机构重新编制方案。为避免这类现象发生,需求单位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和经费预算,通过竞争性方式选定方案设计单位制定科学合理的需求方案。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