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方面入手 筑牢采购人权益“防护墙”
作者:张文 曹杰 发布于:2015-12-14 14:58: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半年多以来,各地在不断学习中对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如采购人在实际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强化和认可,体现出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的重大变革。实际上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利益的直接承载者和守护者,除应对采购项目负有首要责任外,还应注重维护自身的采购权益,而这也往往是采购人容易忽略的问题。
笔者认为,采购人要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应从七方面入手筑牢权益“防护墙”。
建内控制度 分事行权分岗设权
《条例》首次明确指出,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采购人应对单位内部的采购人员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同时,还应强化单位内部采购人员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采购人员对单位采购需求的分析研究。
多方咨询了解 确保需求科学准确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也指出,政府采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多数采购人单位有关人员的业务水平难以满足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不能科学准确地确定采购需求。有些采购人单位为“避嫌”,不愿就采购产品及市场行情向供应商咨询,通常通过网络搜索方式复制厂家宣传资料,或者借鉴其他采购人单位的采购方案,而自身对所采购产品及采购流程的学习研究不到位。这样,就导致采购需求不适合本单位,或是采购需求中含有专利规定等倾向性要求,甚至是同一个错误的采购要求在不同项目中反复出现。
笔者认为,采购人单位为保证自己单位的采购利益,首先要将自己的采购需求研究透彻,在采购前不必有顾虑,要开诚布公地向供应商咨询了解产品性能,因为《条例》对此也有相关规定:“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异地抽取专家 满足项目特殊需求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采购人可在异地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通知》还赋予了采购人可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的权利。《通知》还指出,“采购人可在评审前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虽然提出了采购人有要求重新评审的权利,但也规定了重新评审的前提条件是评审委员会要保持在评审现场的环境当中。同时,《条例》还要求按照规定重新组织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结果公告内容要充分细致
结合采购工作实际经验,如果采购结果公告的内容足够充分细致,尤其是将主要中标(成交)标的相关情况公示清楚,通过供应商之间的相互监督,可及时发现问题,避免不诚信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中标(成交),损害采购人的采购权益,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细究委托协议条款 维护采购权益
在某些地方,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是模板化的协议书。而采购人在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时,往往图省事或是忽略这个环节,简单地在协议书上进行填写、签字、盖章确认,而未就其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仔细研究并协商修改,使得采购后期的采购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根据实际采购经验,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在评审和谈判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只能基于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本身来评审和谈判,无法依靠外部证据,很难发现并核实出供应商是否提供了虚假材料。如果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而在事后又发现供应商提供了虚假材料,对于这种情况,在后期处理过程中,往往找不到相应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给实际工作造成困扰,影响采购质效。
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采购人不是质疑和投诉的主体,那么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采购权益呢?
这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困扰了不少采购人和监管部门。笔者认为,通过完善委托代理协议书即可解决此类问题。
结合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有两种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可供采购人选择:一种是由采购人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另一种是由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然后由采购人从推荐的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74号令第三十六条中还有这样的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由此可见,74号令赋予了采购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有两大要素值得注意:一是采购人未授权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二是提出异议有5个工作日的时限要求。
那么,采购人为避免出现上述情形,或者认为有必要保留5个工作日内行使提出异议的权利,就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指出,“不授权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在委托代理协议书中,还可以明确以下事项,以充分保障采购项目的质量:
1.是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
2.是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是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等。
从项目需求特点出发选择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并非适用于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有些采购人在采购项目开展前,往往过于顾虑社会各方的舆论反应,不是从项目本身的特殊性出发去考虑采用哪种采购方式,而是一味坚持使用公开招标,以“避嫌”或是逃脱后期项目的责任风险。这样,最终的采购结果往往是既没有真正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又影响了采购工作的效率。
《条例》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
此外,74号令也提供了三种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的方式供采购人选择:一是发布公告;二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三是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采购人可在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时,针对某些采购事宜明确提出要求。
笔者建议,在这一环节,一定要选择最合适的采购方式和评标办法,确保采购人能够真正采购到符合需求的货物、服务,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
加强合同管理 严格履约验收
在强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方面,《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1.推行标准采购合同文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这一规定,能够确保政府部门的合同效力。但在尚未颁布合同标准文本的情况下,采购人还是应当严把合同内容,切实维护单位利益。
2.赋予采购人是否要求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决定权。
3.明确了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时采购人的选择权。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按规定进行备案。通过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维护采购人的采购权益。
5.明确了采购人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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