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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也有救济渠道

作者: 发布于:2015-12-14 13:36: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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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进行质疑、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一项制度。WTO《政府采购协定》以及各国政府采购法律都规定了供应商的救济制度。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救济制度包括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五种途径,确定了政府采购的司法审查制度。其中,投诉是供应商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救济渠道。完善的供应商救济制度,是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目标的重要保证。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代理机构等。那么,政府采购活动另外一方重要当事人,采购人有没有“救济渠道”?
 
  相关专家给出了肯定的答复。《政府采购法》第七章为“监督检查”,根据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以及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的规定,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对采购结果有异议,发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或者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财政部门反映,由财政部门依法对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黎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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