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风险提高质效 采购人须把握四点
作者: 发布于:2015-12-14 13:29: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中直机关2015年集中采购业务培训班现场
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形式,带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凡集中采购目录中所列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那么,采购单位在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后,应注意把握哪些方面的问题?
明确办公家具购置预算标准
财政部201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了打印机、扫描仪等办公用品以及办公家具的采购标准,设有采购金额和使用年限的限制。对此,在实践中采购人往往容易忽略。如某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一批办公家具,但中标公告发布后,该政府采购中心才发现中标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标准。于是,该政府采购中心立即组织专家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复审,发现招标文件并没有提到这些标准,而且还有多家供应商的报价都超过了标准。
控制*条款数量 降低废标率
技术及服务需求编制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技术和服务要求不够细化;部分参数存在倾向性或者排他性;“*”条款设置过多。“*”条款是要求供应商必须实质性响应的条款,在采购实践中,很多采购单位报需求时为确保采购到满意的产品,往往设置过多标有“*”的条款,结果导致废标几率提高。事实上,可以把“*”条款改成重要条款,不满足重要条款的供应商会被严重扣分。这样,既可以降低废标率,又可以确保采购到符合需求的产品。
技术及服务需求条款并非越简单越好,因为技术参数和服务要求越是不够细化,供应商报价价格落差的可能就越大;需求越科学越明确,供应商报价水分就越少。
另外,不同的项目排他性和倾向性不尽相同,应避免隐性指定品牌。例如,在系统集成项目中,尽管需求里没有品牌的倾向性,但是某些技术指标只有特定供应商可以生产;在办公家具采购中,参数需求中对某些配件进行指定品牌等,都是存在排他性和倾向性的行为。
重要产品须提供唯一授权书
对于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制造厂家的唯一授权委托书。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与投标,应将之视为一个供应商。在采购系统集成类项目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供应商提供重要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家唯一授权委托书。为降低废标风险,提高项目采购成功率,不重要的采购项目可以要求供应商不出具唯一授权委托书,可以要求其提供作为评分因素的原厂服务承诺函。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过程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要求,招标人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国家新的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也取消了企业资本金的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同样要求,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此外,政府采购货物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要不低于30%不高于60%。(徐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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