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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率+基准价 遏制协议供货价格虚高

作者: 发布于:2015-12-14 13:24: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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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直机关2015年度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项目共分27包,具体为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办公套件、信息安全软件、通用应用软件服务器、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磁盘阵列、网络存储设备、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安全路由器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复印纸和打印用通用耗材。

 
  价格监控和管理是协议供货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在中直机关2015年度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项目中,采取了“优惠率+基准价”的思路。投标供应商必须在“中直机关采购中心协议供货交易系统”中填报优惠率,27包产品均设置了对应的价格区间,比如台式计算机分四个价格区间,分别是:0~4000元(含)、4000~6000元(含)、6000~8000元(含)和8000元以上。供应商可以对每一包产品按照价格区间投报优惠率。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供应商投报的优惠率不可再作更改。
 
  关于“基准价格”,该期协议供货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在投标和中标后维护商品库填报基准价格时,每个产品的基准价格不得高于2014年1月1日以来成交合同中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的最低价格。成交合同具体指,生产制造厂商与最高级别代理商签订的销售价格;生产制造厂商与最终用户、消费者签订的合同;生产制造厂商认定的最高级别代理商与最终用户、消费者签订的合同销售价格(中直机关2015年度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项目有效期内签订的中直机关协议供货合同不计算在内)。
 
  此外,每个产品的基准价格也不得高于同期生产制造厂商或最高级别代理商在网上电子商城展示的销售价格。
 
  采购人可以在不高于基准价格的前提下,与投标供应商进行洽商,双方经洽商达成一致后的价格为洽商价格。协议供货产品最终成交价格=洽商价格×(1-优惠率)。
 
  根据财政部批准的《中直机关2015年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采购方案》有关规定,中直机关对2015年度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项目的金额方面还做出了两个限制:一是投标供应商在维护商品库产品时,任何一款产品的基准价格不得超过50万元;二是采购人在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时,单一批次的成交合同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黎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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