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符合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不应以未进入有形市场招标为由拒绝颁发
国务院答复工程采购有关问题
作者: 发布于:2015-12-14 13:02: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本报讯(记者 王少玲)近日,财政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财办库[2015]352号文),要求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遵照执行,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协助做好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工作。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看到,国务院法制办对财政部办公厅提请的《关于提请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进行立法解释的函》(财办库[2015]211号)给予明确答复,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装修、拆除、修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据此,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工程项目,符合建筑法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应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应以没有进入有形市场进行招标为由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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