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现状思考•对策探析
政府采购驶向深海十大建议
作者:张喜为 李国庆 发布于:2015-11-30 14:09: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的航母编队,尽管存在着诸多不足,尚未形成应有的战斗力,但毕竟已经有了一定的下水体验,也取得了一些经验,而且已在市场经济的海洋中占有了重要的战略地位。政府集中采购的航母要想真正平稳驶入深海,就必须注重补给,适时调整航向,并到深海中锤炼战法、提升战斗力。
对策一 尽快修订《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的立法问题集中体现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冲突上,两法的立法宗旨和出发点不一致:《招标投标法》旨在规范招投标行为,而《政府采购法》旨在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民事和商事合同的法律,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可以使用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达成交易。政府采购的本质是利用商业竞争提高采购效率,使用招标投标方式,是政府利用市场竞争解决政府采购效率和廉洁问题的主要措施。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修订《政府采购法》,毕竟《政府采购法》是实体法,《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程序法是为实体法服务的,只有理顺关系、有效接轨,才能将两法的可操作性落到实处。
对策二 建纵向贯通横向联动的管理体系
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必须从管理体制入手,建立完整统一的政府采购体系,做到全国一盘棋,实现纵向协调、横向联动,资源、信息、专家能够共用共享、统一管理。
建议财政部成立政府采购管理司,统一管理全国政府采购相关事宜,负责政府采购各项制度建设,协助人大尽早修订《政府采购法》,完善各项配套法规制度,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集中采购由中央和各级政府设立的采购中心统一负责,分散采购由代理机构按各自专长进行代理。
在国家层面,由财政部负责组建中国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所有中直机构和社团,所有中央级事业单位的采购执行。取消一些单位设立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统一各省市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单位性质、隶属关系和行政级别,实行政府采购行业的系统管理,真正实现纵向贯通、横向联动、科学范操的政府采购格局。
同时,建议财政部牵头制定规范文件,尽快制定颁布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补充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等环节的责任规定;统一制定各类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范本和合同范本;制定全国统一的操作模式和操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对策三 规范预算编报 杜绝计划外采购
在配置标准确定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编制完整的政府采购预算,各级各类预算单位也要按规定编制详细具体的政府采购预算。各单位、各部门要在每年下半年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每年的10月前编制完地方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报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严格执行,杜绝计划外采购和重复采购。
对策四 优化调整集采目录限额标准
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汇总本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细化商品品目和限额标准,每年根据需要适当提高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通用性和采购人普遍使用的原则,清理和规范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目类别,合理确定集中采购范围,并在严格把控和监督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
对策五 制定各级各类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国务院应在完善和细化国家颁布的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和工作人员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其他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在国务院下发的配置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市、区一级部门、单位的配置标准,作为各级部门、单位拟定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的前提和基础。
对策六 明确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及职责
一方面,要明确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赋予其真正的监管主体地位;另一方面,也要杜绝管理方式和管理主体的随意设置。目前,一些地方借国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之机,实行“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体制,取消政府采购监管主体和执行主体的法定地位,物理组合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市场交易主体,不仅限制了财政部门的监管能力,也弱化了政府集中采购的功能和地位。政府采购的标的物在未成交之前,并不具备“公共资源”的特性,而是属于潜在投标人所有,其中一部分用于保障机关日常办公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不能归为公共资源。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方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公司;工程招投标包含了各种类型的资金,矿业权的竞标方也比较丰富;而政府采购完全属于公共预算资金管理的范畴。这几项工作的侧重不同,管理目标有别,交易方向甚至完全相反,简单地物理整合必然产生矛盾。就像水和油,虽然可以装进同一个桶,但两者却不能融合到一起。把油和水装进同一个桶里不叫改革;同样,把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土地出让装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个笼子里,也不是改革。
对策七 建立健全各类政府采购信息库
建立健全全国联网的商品库、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库,便于实现全国或全省联动,遏制地区封锁,提高价格透明度。建立供应商诚信等级名单制度,便于供应商资信查询和管理;完善专家库建设,为进一步实现全国远程、异地评标创造条件。要将各级政府采购网站相连接,建立供应商信息库与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库,实现信息互动、资源共享。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实施动态管理,按采购目录分类,将供应商经营范围、资质等级、信誉状况、经营产品、市场报价等信息纳入中心网络供应商信息专栏动态管理,方便政府采购各方了解市场。适时建立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库,将各采购单位通过政府采购实施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录入数据库,列明购置时间、采购内容、实际合同金额等,为指导采购人编制采购计划和财政部门科学合理分配财政资金提供现实依据,有效杜绝重复采购。
对策八 打破条块分割 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首先是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考试培训制度;对执行机构人员实行考核制度,要求持证上岗;建立健全评审专家培训、评价和清退制度。其次是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加强对供应商和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公示,制定政府采购行业的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打破地区部门条块分割与行业保护,实现全国范围内政府采购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最后是成立政府采购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实现信息及时、全面沟通,确保政策顺利传达。
对策九 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将扶持民族产业、支持中小企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社会目标纳入政府采购法律范畴,要在采购执行中通过制度设计、细化标准、及时更新目录、明确采购范围和支持办法等,保证政府集中采购依法采购的强制性,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扩大集中采购范围,鼓励采购中心的公益性采购活动,限定社会代理机构的采购范围,切实减轻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负担。大力推行批量集中采购,改进协议供货形式,杜绝“天价采购”、“豪华采购”。
对策十 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当今,借用电子化平台实施采购管理,借助计算机网络发布采购信息并进行网上交易活动,是国际通行的现代化采购形式。而且政府采购电子化具有优化采购管理、提高采购决策水平、保证采购质量等作用,所以必须积极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在执行环节将业务操作流程纳入OA系统管理,减少人为因素,规范采购行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在外部利用网络系统联动功能,逐步实现政府采购工作从预算编制、计划审批至导入中心委托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的无纸化信息传递,畅通财政部门、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和供应商的信息交流渠道,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实行网上委托、网上采购、网上签订合同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同时提升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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