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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现状思考•问题汇总

八大问题羁绊政府采购破浪提速

作者:张喜为 李国庆 发布于:2015-11-30 14:07:5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我国财政支出管理的三驾马车之一,它犹如一艘大型航空母舰,日益显现出不可替代的巨大战略潜力。但是,航母作战,需要编队的互相配合和完美协同,需要编队具备准确的战略定位和完善的指挥体系。如果编队定位正确、体制顺畅、指挥准确到位,则将纵横大洋,所向披靡;反之,如果航母编队本身管理体系不畅、机制不活,就会在大洋中步履维艰,难抵风浪。政府采购作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大洋中的一艘新型航母,下水试运行已经有近20个年头,战绩如何?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犹如我们的第一艘航母一样,借鉴了国外的发展经验,近20年来,历经波涛和曲折,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
 
  201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17305.34亿元,比上年增加924.24亿元,增长了5.6%,增幅下降11.6个百分点,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1.4%和2.7%。总体来看,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呈现出增速放缓、结构优化的特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等效应逐步显现。应该说,在短短的十几年里,我国政府采购这艘航母在前行中所取得的战绩值得肯定。
 
  但是,在政府采购快速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这艘巨型航母进军深蓝的速度。
 
  问题一 两法并存掣肘工程采购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包括工程采购”,但它同时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由此,《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包括工程采购”的阐释已无实质意义,因为工程采购项目多是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主,而使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工程项目,均应适用《招标投标法》。
 
  再如《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而《招标投标法》则另行规定了其他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而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则由国务院有关文件另行规范。新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虽然对工程采购的相关规定作了补充,但因为受《政府采购法》的上位规定局限,难以实现突破。因此,工程采购中两法并存的现状有待解决。
 
  问题二 集采机构隶属性质各地有别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但是,由于该规定未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规模、单位性质、隶属关系等作明确限定,直接导致了全国各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五花八门。
 
  据调查,在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采购机构设立的隶属关系共有9种,分别是:直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隶属于政府办公厅、隶属于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隶属于财政厅(局)、隶属于机关事务管理局、隶属于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隶属于机械设备成套局、隶属于国资委,以及隶属于发改部门;体现了不同收支模式的单位性质有4类,分别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企业性质;从处级到厅级有3个级别定位。而且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各地的采购机构,纵向上不隶属,横向上不关联,上下不通气,左右不逢源,单兵出击,各自为战。
 
  在大洋中,本应组成规模宏大的航母编队,而现实中却是一叶叶单兵作战的小舟,在大洋中左冲右突,队形不整,指挥不灵,难以形成有效的战斗力。
 
  问题三 财政部门监管职责有待深化强化
 
  虽然《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部门,也规定了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管。
 
  但“监管”毕竟不是“主管”,在实际操作中,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能,因为两法并存的格局,以及部分地方一哄而上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体制的牵制,而大打折扣。因为财政部门既不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也不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主管部门,因此在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话语权难以得到应有的重视,在推动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改革方面,必然也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问题四 现行预算体制下随机采购临时采购时有发生
 
  政府采购的优势之一就在于其庞大的采购规模,批量集中采购可实现采购成本、人力成本、监督成本等多方面成本的压缩,同时实现价格、质量、服务等多项采购指标的提升。与分散采购相比,批量集中采购显然更符合市场批量竞争规则:批量越大,吸引的供应商就越多,采购活动的竞争性就越强,采购方的选择范围也就越大,价格优势、质量优势及可获得的配套服务优势等自然也会显著提升。
 
  然而,由于我们的预算制度滞后,政府采购计划随机性、临时性多,难以形成规模采购,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还会严重影响采购效率,采购的规模效益也无法充分体现。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编制完整的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但是,由于我国的预算体制原因,每年的财政预算经各级人大审议通过后,时间往往已经到了年度开始的几个月后。加之预算编制不完整,临时追加预算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随机采购、临时采购项目增多。
 
  近年,虽然国家陆续出台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家具等的配备标准,但远远没有达到以此作为配置标准的细化程度。并且,一些采购量比较大的办公设备、教学设备等,其配置标准仍尚未出台,给政府采购的规模化实施造成了一定影响。
 
  问题五 政策功能落实不到位
 
  《政府采购法》中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要求过于原则化,导致一些地方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方面往往流于形式。如《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本国货物”的范围越来越难界定。由于目前缺乏对“本国货物”进行准确界定的法律依据,依照公平竞争和不得歧视的法律原则,要完全发挥保护“国货”的政策功能,还是有一些难度的。同时,一些地区和行业出于自身利益需要,地方、区域、行业保护主义行为也屡屡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充分发挥。
 
  问题六 信息发布平台及内容不统一
 
  由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的规定有所不同,加之各地集中采购机构隶属关系和性质不同,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杂乱。中央层面,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指定的媒体就不一样,中央和各省市政府采购中心基本都有自己的官方网站,监管部门则另有自己的采购网站。其他代理机构的信息发布媒体就更是五花八门了。这些媒体公开途径不同、格式内容不同、更新速度不同、信息不统一,人为地增加了获取信息与监督的难度。
 
  问题七 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据财政部统计,目前我国共设立集中采购机构2345家,从业人员约1.6万人;社会代理机构3000多家,从业人员约4.8万人。纳入专家库管理的评审专家有23万多人。从实践来看,社会代理机构业务水平普遍不高,甚至集中采购机构人员也缺乏专业化培训;在一些地方,评审专家“评而不专”的现象也较突出。这些都影响了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效率的发挥。
 
  问题八 专家库建设滞后
 
  从全国各地各级评审专家库的建设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专家数量不足的现象。有的地方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采取了降低专家资格要求的做法,故意放宽准入门槛,扩大专家数量。已有的评审专家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情况堪忧。各地专家库的管理方式方法有明显差异,总体来看,发达地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管理方法已逐步完善,而欠发达地区专家库的管理则相对落后。由于目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制度及建设还不十分健全,专家库中的专家对各自专业知识的掌握运用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理解等方面均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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