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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物资采购专家评审管理“四题四解”

作者:曹葆华 发布于:2015-11-30 14:06: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采购评审环节决定了采购的最终结果和效益,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专业水平等方面的知识素养、思想修养,都直接影响着评审工作的质量。军队物资采购工作,从开展伊始,就非常注重发挥专家的特长作用,先后出台了《军队物资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定》等办法,最近又颁发了《军队物资采购评审管理办法》,对规范专家的评审行为起到了进一步的作用。但随着采购工作的不断发展,不断有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出现,如专家队伍建设滞后的问题,使得评审专家规范管理成为摆在军队物资采购工作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专家评审四方面问题
 
  评审专家可以参与项目论证,出具权威报告;也可以参与咨询,提供决策性意见;更可以通过直接参与评标,决定标的的去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当前工作中,评审专家及评审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专家数量不足。随着军队物资采购范围的日益扩大和规模的迅速攀升,采购的物资范围广、类型多、专业性强,就目前的实际采购情况来看,可以细分成数十种产品类型、成百上千个具体产品设备,采购对象可谓包罗万象。
 
  正因为如此,采购评审需要方方面面的行业和技术专家。但实际来看,真正符合这些物资采购评审需求的专家凤毛麟角,进入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就更为有限了。特别是在某些领域,专家资源十分有限,而且大都集中在大单位,区域分布非常不均衡,加之这些专家都肩负本职工作重担,能够抽出时间精力参加采购评审工作更加不易;军以下作战部队,由于担负任务和人员结构等因素,入库评标专家的征集显得较为吃力,评审专家少而又少。
 
  另外,随着军区各单位物资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偏门、冷门、技术复杂的项目越来越多,现有专家库中的专家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特别是军以下部队,邀请专家成了物资采购评审时的一个难题。
 
  三是专家不专。物资采购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法律法规、产品知识、采购技术、市场经济等多方面的问题,在实际评审工作中,全面掌握各类采购对象的专业市场知识和政策法规的专家少之又少。另外,现有专家库内的专家年龄结构不够科学合理,不少地方年轻专家相对较少,专家平均年龄偏大,使得知识老化的问题比较突出,对新产品、新技术难以把握,在评审中凭老经验办事的情况比较多;有的专家专业理论水平确实很高,技术方面也还可以,但对商务知识、法律知识学习不够,特别是缺乏对物资采购政策法规方面的认知和理解,评标时往往不能把握全局,采购目标和效益难以完全实现;有的专家既有专业水平,也懂得市场行情,但也是对物资采购相关政策规定缺乏了解;有的专家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打着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招牌,与供应商私下结交,成为供应商的参与物资采购项目的“代言人”。
 
  这些因素,无疑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军队物资采购的质量和信誉。
 
  三是评审不公。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握有供应商的“生杀大权”,直接决定了供应商最后能否中标(成交),也决定了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但在实际物资采购活动中,有个别评审专家评审不公,如遇到一些需要评审的特殊项目时,集中的几位专家就成为必选评委,每次都参加,甚至这些专家还可能是同一个单位或是上下级单位的,是隶属于同一行政部门的。而这就给一些供应商想方设法投机取巧埋下了隐患。
 
  另外,在评分规则及标准的框架内,如何评分、如何打分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自主性和独立性,即是给最高分、最低分还是给中间分,评审专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评审专家个人有着评审制度无法规范也不应规范的地方。所以,如果评审专家缺少自律意识,不遵循“公正、公平、诚实”原则,搞“人际标”、“人情标”,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扰乱物资采购市场的秩序。
 
  四是机制不健全。《政府采购法》缺乏规范评审专家行为的行之可操的规定。虽然《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但对其中的“个人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却明显缺乏可量化和可执行的依据。
 
  评审专家管理制度建设的滞后,缺乏奖惩机制容易造成“评好评坏一个样”,不能对专家起到“扶正祛邪”的作用。很多专家一经录用,无论在评审过程中表现如何,都能成为物资采购的终身评审专家,即目前的评审专家没有建立起一种正常的退出机制。
 
  另外,尽管都是评审专家,但评审费用没有统一的标准,待遇有天壤之别,有的单位评审专家一天评审下来,可以领到上千元、甚至几千元的报酬,途中机票、车票全报销,免费提供吃住;而有的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只能领到几百元钱,缺少统一的评审报酬标准。
 
  专家评审管理四对策
 
  规范评审专家管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所有评审环节出现的问题,都与专家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有关。因此,规范评审专家管理,是规范采购工作迫在眉睫的一项工作。
 
  一是广泛吸收专家入库。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专业技术知识的更新迭代也越来越快,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必须及时更新,否则将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同时也不能适应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的要求。因此,必须建立评审专家库的常态化进退机制,必须定期更新、及时吸纳新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入库,淘汰知识老化、不了解市场行情的老专家,建立专家能进能出、定期更新的动态管理机制。要采取公开征集、推荐、自我申请、物资采购机构选取以及上门邀请等相结合的方式方法,对有意愿参与军队物资采购评审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敞开大门,掌握广泛的社会人力资源,征集挖掘各类评审专家,完善个人档案,合理细化分类管理,建立评审专家库,并为入库专家颁发聘书。建立统一的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计算机联网,实现资源共享,为跨地区乃至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评标专家提供服务。
 
  二是提高专家入库门槛。对入库评审专家的质量应严格把关,合理设置入库资质标准,除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法纪观念和保密意识外,还必须熟悉国家和军队物资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相关领域满8年以上的专业人员,并且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物资采购评审工作,接受物资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要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不仅要对是否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把关,还要对相关专家的从业背景、工作经历、业内人员的评价角度进行调查审核,必要时还应该了解相关专家以往参加社会招标或政府采购的评审行为及经历,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所作的评价,对评审专家有充分的了解,做到评审专家实际管理和使用上“疑人不入库,用时不疑人”。
 
  三是加强入库专家管理。针对目前采购评审制度不十分健全及执行力有待提高的问题,修订和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制度,要从制度层面建立履盖政府采购全过程(随机抽取、考核评标过程、表现等)、权威高效的监管体系,以强化评审制度及评审规则的约束力。在评审专家选取上,要严格按法规程序进行。选取评审专家一般在招标前一天进行,并在纪检部门的现场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遴选。在评审专家教育培训方面,要加强采购评审专家的思想道德建设,养成自律意识和敬畏意识。在评审专家的监管方面,要建立评审专家监管体系,对评审中反映的有关专家评审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罚,将处罚决定在指定发布媒体上通报。
 
  四是建立评审激励机制。我国对评审专家违规行为的处罚只限于“通报批评”、“一年内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取消一年以上的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新颁布的《军队物资采购评审管理办法》,虽然对评审人员违规“个人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作了硬性规定,但缺乏相关奖励条款。完善这一制度体系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维护守法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适当提高其评审费用,二是建立必要的惩处机制,对违法违规的采购评审专家进行严格处罚,提高其失信成本。此外,还要加强采购评审现场管理,从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严肃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妥善处理评审中特殊情形的工作要求出发,对采购人提出新的要求,同时要求专家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自觉接受监督。
 
  (作者单位:兰州军区联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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