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细点评
母公司无权使用控股子公司的资格资质
作者:陈宪文 发布于:2015-11-30 13:32: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案例回放
2015年7月,某智能卡读卡设备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布后,参与投标且最终未中标的B公司,根据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提出了四点质疑:一是中标供应商不具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不具备合法生产投标产品的资格;二是中标产品生产厂家没有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某部检测证书;三是中标供应商仅有一款产品通过某行卡检测中心出具的的检测合格报告;四是中标供应商无任何产品有产品检测证书,不具备中标资格。
在采购代理机构调查时中标人表示,中标产品是自己所控股的子公司生产的,子公司所具有的资质,母公司理所当然可以使用。采购代理机构进一步了解到,中标产品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采购文件要求的是三合一设备,须由不同监管部门认证的产品组装而成,不同的产品都具有相应的检测认证,中标产品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规定,因此认定B公司的质疑不成立。
问题
1.母公司是否有权使用控股子公司的资格资质?
2.中标产品的供应商与生产商不是同一家时,对供应商有哪些相应的要求?
3.对多合一设备需要不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的要求,该如何处理?
案例点评
第一个问题:中标人认为“子公司的资质理所当然适用于母公司”的解释,混淆了资质所属权的概念。母子公司都是法律上的独立法人,法律不认可生产许可等资格资质母子公司间的相互借用。因此,即使是控股的子公司所拥有的资质,母公司也无权使用。
第二个问题:检测报告是对产品而言的,只对产品的检测结果负责,只要所投产品拥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质,就认为是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规定所投产品须取得相应生产许可和检测报告,都是针对所投产品所作的规定。在本案中,中标产品已经获得生产许可和相应的检测报告,B公司的质疑,主要是混淆了供应商和生产商的概念。对于供应商,只要没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限制条件,并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就认为是响应了招标文件。
第三个问题:因本案的标的物是一款三合一的设备,需整合多种产品,而相应的产品均要有相应的检测报告。因此在招投标中,很容易把产品设备、生产许可获得者、检测报告拥有者及产品型号批次等混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要审核所投产品相应的许可或检测认证是否齐全,所拥有的相应资格资质是否同所投产品货号相一致,如一致就可以认为是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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