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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新动向•河南洛阳(下)

细化标准 规范专家评审费用支付

作者:董莹 陈文妹 发布于:2015-11-30 13:21: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细化标准 规范专家评审费用支付

    评审费用标准各地不一,因此引发的质疑纠纷也不在少数,此次洛阳市专门对专家评审费用标准作了细化规定。

 

   近日,一封评审专家上书某省省长的公开信引起政府采购业界的高度关注,而公开信中提到的问题之一--关于评审专家的费用也引发了相关部门的思考。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这是其按规定应享的权益之一,但问题是支付标准该如何把握?

 
  为避免因劳务报酬规定不完善、不规范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近日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劳务费等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市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作了细化与规范。
 
  费用起点有别  市内400元市外1000元
 
  据洛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市评标专家劳务费的发放范围为: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从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从政府采购监督员库中随机抽取的监督员,或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选择性抽取或推荐的评标专家。
 
  “政府采购活动,一般以采购活动开标时间为计费起点,评标专家劳务费起点是400元,其中包含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来往交通费;省内市外专家劳务费起点是1000元。”该负责人介绍说,洛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交通费具体标准为:小于或等于3小时按400元发放,每超过1小时加发100元,不足半小时不加发,达到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加发。监督员劳务交通费小于或等于3小时按100元发放,每超过2小时加发100元,不足1小时不加发,达到1小时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加发。省内市外专家劳务交通费标准为:评标时间小于或等于3小时按1000元发放,每超过1小时加发100元,不足半小时不加发,达到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加发。
 
  复议和废标  根据过错责任确定费用标准
 
  关于复议和废标情况下评审专家的费用问题,《通知》明确:复议的评审项目,专家200元,监督员100元。若因专家评标失误、差错而复议的,只支付专家和监督员劳务交通费每人100元。因代理机构过错引起的质疑和投诉所发生的复议费用,由代理机构承担。针对废标,《通知》作出以下三种说明:开标后1小时(含)内,专家、监督员每人100元;开标后2小时(含)内,专家200元、监督员100元。
 
  那么,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劳务费又该如何列支呢?对此,《通知》提出,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劳务费,由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列入部门预算,市财政拨款,交易中心以现金形式发放,评标专家签领,交易中心在相应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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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迟到半小时扣100元
 
  如果遇到评审专家迟到早退,或故意拖延评标时间等情况,又该如何应对?对此,《关于明确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劳务费等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因交通堵塞等本人原因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费100元。评标过程中,专家因健康、专业能力、违纪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或者因特殊情况必须中途离场的,不支付劳务费;按规定应当更换评标专家并重新评标的,新更换专家劳务费与其他评标专家同等对待。另外,市内专家到评标现场后,如果该专家是应回避的,则发放100元交通费请其回避。
 
  《通知》还规定,评标专家不得在已按本《通知》的规定和标准领取劳务费的情况下,再以任何理由向劳务费支付方索要或接受额外报酬。违反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按规定予以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在行政监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告。
 
  (董莹 陈文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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